根据《义务教育法》明确的“义务教育实行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规定和中央26号文件提出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要求,《通知》提出,民办学校坚持属地化管理原则,在学校审批机关的辖地内招生,具体报名对象范围由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明确;满足审批地入学需求后仍有空余学额的,经设区市教育局批准可适当扩大范围,原则上不得跨设区市招生。
中央26号文件明确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的新要求,《通知》首次把民办学校的招生范围划定在审批机关所辖地的范围,一定程度上遏止了以前出现的跨区域、跨市域招生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