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节选
一、补偿安排
退捕渔民临时生活补助、社会保障、职业技能培训等相关工作所需资金,主要由各地结合现有政策资金渠道解决。同时,中央财政采取一次性补助与过渡期补助相结合的方式对禁捕工作给予适当支持。
(一)、一次性补助
中央财政一次性补助资金根据各省退捕渔船数量、禁捕水域类型、工作任务安排等因素综合测算,整体切块到各省市,由地方结合实际统筹用于收回渔民捕捞权和专用生产设备报废,并直接发放到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
(二)、过渡期补助
中央财政在禁捕期间安排一定的过渡期补助,资金根据禁捕工作绩效评价结果等相关因素以绩效评价奖励形式下达,由各省市统筹用于禁捕宣传动员、提前退捕奖励、加强执法管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与禁捕直接相关的工作。
二、保障措施
(一)、完善配套政策
1、加强退捕渔民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创业指导培训和跟踪服务。
2、将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按照规定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覆盖范围。
3、将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退捕渔民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4、继续实施渔民上岸安居和农村危房改造等工程,保障退捕渔民住有所居。
(二)、加强执法监管
1、吸收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协助开展巡查救护工作,组建“护鱼员”队伍,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公益组织作用,构建群管群护格局。
2、严厉打击“电毒炸”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清理取缔“绝户网”和涉渔“三无”船舶。
三、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渔民利益
1、按照全面覆盖、突出重点、绩效导向、分类施策的理念,积极稳妥引导退捕渔民转岗就业创业,有效保障就业困难渔民基本生计,确保渔民退得出、稳得住、能小康。
2、对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建档立卡,确保补奖资金足额到户、配套措施保障到人,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
四、禁捕实施
根据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保护区以外的水域、大型通江湖泊除保护区以外的水域、其他相关水域四种情况,分类分阶段推进禁捕工作。
(一)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区。2019年底以前,完成水生生物保护区渔民退捕,率先实行全面禁捕,今后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
(二)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2020年底以前,完成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保护区以外水域的渔民退捕,暂定实行10年禁捕,禁捕期结束后,在科学评估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状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另行制定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管理政策。
(三)大型通江湖泊。大型通江湖泊(主要指鄱阳湖、洞庭湖等)除保护区以外的水域由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禁捕管理办法,可因地制宜一湖一策差别管理,确定的禁捕区2020年底以前实行禁捕。
(四)其他水域。长江流域其他水域的禁渔期和禁渔区制度,由有关地方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