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3-28人气:作者:佚名
3月27日,有网友发帖爆料,称临汾一女子大年初七被杀害,此前曾与犯罪嫌疑人有750万元的欠款纠纷,其多次向欠款方要钱未果,“直到2月16日欠款人约她见面,之后就没回来,说是被对方杀害。”
28日,红星新闻记者联系到上述信息中被害女子的儿子,对方表示,其母亲任某霞确实在今年2月16日在临汾某酒店被杀害,而嫌疑人正是此前与其有经济纠纷的欠款人。
女子大年初七被害
家属称致命伤均在头部
据爆料信息显示,被害女子名叫任某霞,几年前将750万元本金借给赵某平、刘某德、刘某良、李某平几人,因多次催收未果,于2018年将他们起诉至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后经法院判决,赵某平需归还本金750万并支付利息,其他几人则承担利息连带责任。
多年来,任某霞一直在讨要自己的借款,直到今年2月16日(正月初七),她接到刘某德电话,让其前往临汾某酒店,便再未回来。
据“晨报临汾”微信公众号消息,2月16日,河津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到稷山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警情通报,该大队正在追捕的一名命案嫌疑人已驾车逃至河津。接到警情通报后,河津公安于当日14时许在河津市公安局附近将嫌疑人赵某平抓获。嫌疑人赵某平,男,山西省蒲县克城镇梁路村人,2月16日,嫌疑人赵某平和嫌疑人刘某德将受害人任某霞在临汾一酒店内杀害。目前,嫌疑人赵某平已移交临汾警方。
“晨报临汾”微信公众号的相关报道截图
3月28日,任某霞的外甥女王女士向红星新闻记者确认了网传信息的真实性,并向记者讲述了案件经过。据王女士表示,任某霞事先接到了刘某德的电话,对方称愿意先还20万元,让任某霞到临汾某酒店拿钱。“我姨就联系了朋友魏某,分别从两个地方先后前往酒店,只不过对方给了我姨一个错误的房间号,我姨也就将这个房间号转发给了魏某。”
王女士说,魏某事后曾告诉所有家属,当天任某霞先一步到达酒店,等他到酒店时,已无法联系上任某霞,且自己去往约定的酒店房间时里面并没有人,“魏某就报警了,后面又挨个在酒店里面找人,最后在一个房间里发现了我姨。但当时我姨已经倒在地上了,嫌疑人早已不在。”
另外,王女士还说,据他们了解,任某霞的所有致命伤全在头部,且均为刀伤。在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上,记者看到,任某霞的死亡原因鉴定意见为,符合被他人以具有一定质量的(金属类)、便于挥动的砍器多次作用于头面部致急性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而死亡。
▲警方发布的鉴定意见书
28日,魏某通过电话向记者证实了上述经过,“我报警了,并且我到的时候她已经倒在地上了,我没敢进房间怕破坏现场。”
其中一嫌疑人为一暖气片公司老板
因未还款房产被强制执行
“警方说现在案子在侦查阶段,让我们等着,目前还没有结果。”任某霞的儿子张先生告诉记者,事发至今,他的母亲还停放在殡仪馆里没有下葬。而他也希望此事能有一个公正的结果,“我就两个诉求,两个嫌疑人能判死刑,以及将之前的欠款执行到位。”
▲警方的立案告知书
据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出具的立案告知书显示,2月16日,刘某德、赵某平故意杀人一案该局已立案。28日,红星新闻记者就此事进展询问了办案单位,该局刑事侦查大队。对方表示,案件的进展需由家属亲自到现场才能了解。
对于嫌疑人赵某平与刘某德为何会对任某霞痛下杀手,王女士则表示,疑与此前双方的经济纠纷有关。“我姨以前给赵某平他们借了750万,多年来一直没有能够索回,光打官司就打了七八年。后来法院决定把赵某平名下的房产全部给执行。所以他就急了。”
通过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红星新闻记者发现,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在2019年曾发布一份关于任某霞与赵某平、刘某良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的民事判决书。书中,任某霞作为原告,被告则有赵某平、刘某良(与赵某平曾为夫妻)、山西某暖气片有限公司、刘某德(山西某暖气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某平(刘某德之妻)。
双方当事人均承认,在2018年7月21日,原告任某霞与被告赵某平、山西某暖气片有限公司、刘某德、李某平共同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借款本金为750万元,借款利息自2018年7月2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被告山西某暖气片有限公司用其所有的厂房、生产产品、机械设备等全部资产为该笔借款作担保,被告刘某德及其妻子李某平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该起案件最终由法院判决赵某平、山西某暖气片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任某霞借款本金750万元及此款自2018年7月21日起至判决书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刘某良对赵某平的上述借款本金、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另外,记者查询到,在2019年与2021年,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还曾先后公布2份相关的执行裁定书。书中均表明,关于任某霞等人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任某霞)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该院先后查封了被执行人赵某平所有的位于×××房产,以及刘某德位于×××房产。
红星新闻记者 罗梦婕 受访者供图
编辑郭宇 责编 冯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