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08人气:作者:未知
一、利率调整范围
同时符合如下条件的个人住房贷款,属于存量房贷利率调整范围:
(一)贷款发放时间或合同签订时间在2023年8月31日(含)以前。
(二)用途为购买住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包括普通纯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三)应为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原贷款发放时满足房屋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房贷;
2.房屋购买时家庭在当地没有其他成套住房,但因当地政府采取“认房又认贷”政策导致该套住房按照二套房贷利率标准办理房贷,现在当地政府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的;
3.房屋购买时不是家庭在当地唯一成套住房,但后期通过交易等方式出售了其他成套住房,本住房成为家庭在当地唯一成套住房且当地政府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的;
4.其他满足房屋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存量房贷。
(四)原则上应为按月足额偿还本息的正常类个人住房贷款。对于存在拖欠本金或利息情况的住房贷款,应先归还拖欠本息后,再进行利率调整。
对于当地政府目前尚未明确是否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的城市,可待当地政策确定后按照《通知》及本公告执行。
二、利率调整规则
(一)调整后利率水平
对于符合本公告要求的存量个人住房贷款,调整后的利率水平不低于原贷款发放时房屋所在城市的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各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以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官方网站公布的为准。其中:
1.对于2019年10月7日(含)前发放的、已按中国人民银行2019年第30号公告要求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相应期限LPR不加点(即加点幅度为0),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转换后为LPR加点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
2.对于2019年10月8日(含)至2022年5月14日(含)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LPR不加点(即加点幅度为0),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LPR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
3.对于2022年5月15日(含)后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LPR-20BP,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LPR-20BP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
4.贷款发放时执行利率已为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的贷款,或2022年5月14日(含)前发放、执行LPR定价且利率不高于LPR的贷款,或2022年5月15日(含)后发放、执行利率不高于LPR-20BP的贷款,或当前按所在城市最新政策仍属于二套房贷利率标准的贷款,均不进行利率调整。
(二)利率调整方式
符合利率调整条件的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客户,可通过变更合同约定的利率水平、新发放贷款置换两种方式进行利率调整。
1.协商变更合同利率是指由我行与客户协商降低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水平;
2.新发放贷款置换是指由我行新发放一笔贷款,客户使用这笔贷款置换存量首套房贷。
三、申请方式及调整时间
(一)申请方式
1.对于原贷款发放时执行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还款正常且当前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存量房贷,无需客户申请,我行将主动按上述调整规则统一批量调整贷款利率。若您有特殊需求的,可拨打我行客户服务热线95561或联系原贷款经办机构。
2.原贷款发放时执行二套房贷利率标准,当前按本公告所述已符合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存量房贷,即“二套转首套”的存量房贷,或逾期贷款归还拖欠本息的存量房贷,需由客户向我行主动申请利率调整,经我行审核符合条件后按上述调整规则调整贷款利率。
3.当前执行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需由客户向我行主动申请利率调整,先按照中国人民银行2019年第30号公告相关要求转换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再按上述调整规则调整贷款利率。
4.符合本公告利率调整范围的存量房贷客户,若选择新发放贷款置换方式进行利率调整,可在手机银行、我行客户服务热线95561、原贷款经办机构进行新发放贷款置换申请,我行将及时联系您办理。
(二)申请及调整时间
1.原贷款发放时执行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存量房贷,我行将于2023年9月25日集中批量调整合同贷款利率,批量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2.“二套转首套”、逾期贷款归还拖欠本息、当前执行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客户,可于2023年9月25日起向我行提出申请。其中,2023年10月22日(含)前完成申请的,我行将于2023年10月25日对审核通过的业务进行集中统一利率调整,利率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3.2023年10月22日后申请利率调整的客户,包括新增“二套转首套”、逾期贷款归还拖欠本息、当前执行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客户,可继续向我行提出申请。我行将逐笔进行人工审核,审批通过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四、申请渠道
(一)线上渠道:手机银行
对于“二套转首套”、固定利率及基准利率定价转换为LPR定价等业务,我行手机银行支持“一键申请”,具体办理路径为:下载兴业银行APP-登录/注册-“我要贷款”栏目。相关功能将在2023年9月25日上线。
(二)线下渠道
所有符合本公告利率调整范围的客户可前往原贷款经办机构,线下申请办理利率调整。“二套转首套”业务申请需客户携带身份证、首套住房贷款证明等材料;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携带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公证委托书。
五、服务告知方式及异议处理
(一)存量房贷利率调整后,我行将通过短信或电话等方式告知客户利率调整结果,客户联系电话如发生变化,可就近前往我行网点进行信息更新,同时客户可在手机银行“我要贷款”栏目查询利率调整结果及还款计划。如对利率调整事宜存有异议,可在2023年12月31日前联系我行贷款服务行。
(二)“二套转首套”利率调整申请须我行逐笔审核,客户可通过手机银行“我要贷款”栏目查询审核结果。对审核不通过的,我行将通过短信或电话等方式告知客户,如对审核结果存有异议,可联系贷款服务行,并可按要求重新提交申请。
六、温馨提示
(一)对于客户而言,由于《通知》已经明确调整后的利率水平需符合原贷款发放时的当地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变更合同利率、新发放贷款置换两种方式预计调整后的结果无明显区别。考虑到变更合同利率方式无需客户往返网点、更为方便快捷,可作为您的优先选择。我行充分尊重您的选择权。
(二)在利率调整高峰期,可能出现手机银行系统拥挤、客户服务热线95561占线情况。
(三)因利率批量调整业务规模较大,短信发送可能存在分批次发送、时效滞后等情况,也可能存在因客户未向我行更新联系电话等情况导致短信送达失败。
(四)本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不支持跨行置换,请不要相信误导信息。
(五)我行不会以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为由,附加不合理条件,不收取任何费用,请不要相信我行以外人员的电话或短信。
如您有疑问或对于调整后的利率有异议,请咨询我行客户服务热线95561或原贷款经办机构。
感谢您对我行一如既往的理解与支持!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9月7日
信息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FNXlsnsEMxzojYeXV1rC2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