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3号)

社会热点2022-09-14 23:40:35未知

  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3号)

  为维护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落实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有效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扩散和蔓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苏州实际,从即日起,实施以下措施:

  1.各地各单位最大程度动员离苏人员不得提前返回苏州,本地人员做到减少流动。

  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复工、复业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2月8日24时;

  学校开学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2月17日24时。

  涉及市民生活必需的行业(如供水、供气、供电、通讯、超市、农贸市场等)及疫情防控必需的行业除外。

  用人单位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2.对湖北等疫区来(返)苏人员,在车站、码头、国省道、高速公路口等一律依法进行检疫查验,并采取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不少于14天等措施。

  3.凡有两周内湖北地区往来史、与湖北地区人员接触史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接触史的,必须主动到交通检疫点或居住社区居(村)委会进行健康申报和体温检测,做好居家或集中医学观察。如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必须戴好口罩,就近到发热门诊诊治。

  4.镇、街道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必须组织工作人员、辖区民警、志愿者等主动上门,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方案(试行)》要求,逐户排摸处置。

  5.一律停止集市、集会,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禁止任何餐饮单位和个人举办任何形式的群体性聚餐活动,已订餐的应尽快取消或延期举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头一律不得参加聚餐。影剧院、娱乐休闲场所、网吧、浴室、足浴、棋牌等场所,一律全面停止营业。养老机构、护理机构等一律实施临时封闭管理。

  6.关闭部分交通路口,对开放交通路口实施集中检疫查验,具体由市公安、交通等职能部门公布。轨道及公交车等市内公共交通减少发车频次。

  7.各行政、企事业单位要建立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等防控机制,严格排查,发现情况及时处置。

  8.为了您和他人的健康,市民应减少出行,不参加集聚性活动,做好居家环境卫生,出入公共场所时必须佩戴口罩,对不听劝阻的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如对本通告有关内容有疑问,请拨打12345电话进行咨询。

  特此通告!

  苏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1月26日

本文标签: ,肺炎  ,疫情  ,防控  ,人员  ,冠状病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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