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缴费年限审核
1、一是时间点延后的情形。
因所在地人民政府贯彻粤府〔1993〕83号文延迟实施时间的,从1994年1月至所在地贯彻粤府〔1993〕83号文的实施时间的上月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2、二是涉及跨省流动的情形。
1994年1月后由外省进入广东省且具有视同缴费权益的参保人,其视同缴费年限截止时间,按转出省有关规定执行。
3、三是涉及跨制度流动的情形。
2014年9月底前,在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编制内工作人员(不含按国家规定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合同制工人),因调动、改制、经批准辞职及辞退后参加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补充说明:明确参保人的视同缴费年限由待遇领取地负责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