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能享受我市医疗救助政策的情况
①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自行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自行购买药品的费用(急诊、抢救除外);
②因自身违法行为导致的医疗费用;
③因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精神病除外);
④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由他方承担支付的医疗费用;
⑤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
二、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
2019年我市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系统正式上线,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全面实现市域内、省内和跨省异地就医医疗救助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一站式”直接结算服务,实现市、县、镇三级全覆盖,医疗救助对象在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等费用,只需支付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结算后个人负担部分费用即可出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