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2-19人气:作者:未知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推动文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实行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措施。特通告如下:
一、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区域
(一)东起京沪高速,西至新兴路(205国道)、北起瑞山路、南至205国道区域及市经济开发区
(二)东起向阳路、西至翟良路、北起柴汶河、南至泰新高速区域及新汶街道。
(三)新泰市循环经济产业示范园以及各乡镇(街道)政府驻地村。
(四)特殊场所
1.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2.文物保护单位;
3.车站、高速公路、立交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和存储场所;
5.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重要物资仓库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场所)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区;
6.变电站、高压线等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7.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福利院等;
8.风景区、山林、绿地、公园、苗圃等;
9.银行、停车场(库)、商场、影(剧)院、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10.建筑物的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凉)台及在建建筑物施工现场。
以上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须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二、禁放情况
重污染天气黄色以上预警期间以及中考、高考期间,全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三、申请指南
禁止燃放区域内遇有重大公共庆典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焰火燃放许可手续,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在本市运输烟花爆竹要依法经公安机关许可,并按照许可的路线运输。
四、违反处罚
违反本通告,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和时间段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禁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内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违规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政府监管
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相关部门,要持续开展烟花爆竹“打非”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六、居民倡导
全市居民、所有企事业单位须自觉遵守禁燃禁放规定,不得在禁放区域、场所燃放,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全市党员干部、青年团员、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要模范遵守、积极宣传禁燃禁放规定。
七、群众举报
对违反禁燃禁放规定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禁放区域、场所燃放、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制止或向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新泰市公安局:110;
新泰市应急管理局:0538-7266982;
泰安市生态环境局新泰分局:0538-7222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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