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参保女职工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并参加我市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费满10个月,生产分娩后可按规定发放生育保险分娩津贴。
二、经办流程
1、生育一孩、二孩、三孩(非多胞胎的),计生手术除中期妊娠流产外,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刷卡就诊,其津贴由系统批量结算支付。
计生津贴在计生手术后的第3个月发放,分娩津贴、护理假津贴在分娩后的第5个月发放。
2、其他人员的分娩津贴按规定进行零星报销:用人单位或领取失业金期间分娩的个人递交申请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审核→完成发放。
三、办理要点
1、生育津贴根据产假天数(基础值为128天)计算。
参保人员生产方式为剖宫产、助娩产的,增加15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3、生育一孩、二孩(非多胞胎的),如果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刷卡就诊分娩的,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直接发放至用人单位账户。
4、参保人员休完产假后至一年内可申请发放分娩费用、分娩津贴。
四、经办表单
《南京市城镇职工医保(生育)待遇申报表》
《南京市城镇职工医保(生育)异地生育申请表》
五、申请材料
1、结婚证原件。
2、生育四孩及以上的提供《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
3、出院记录复印件(门诊流(引)产手术提供病历及病假条)。
六、办理地点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江北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