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重庆市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一)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行驶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
(三)驾驶机动车上下渡船时,不低速慢行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或者避让行人的;
(五)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六)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时,不依次通过的;
(七)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者路口内的;
(八)驾驶摩托车时后座乘坐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
(九)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十)上道路行驶的除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十一)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的;
(十二)驾驶摩托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十三)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
(十四)驾驶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
(十五)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十六)机动车违反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
(十七)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十八)驾驶机动车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十九)驾驶机动车未携带交通信息卡的;
(二十)驾驶校车、面包车、摩托车、营运客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含公交客运)超过核定人数的,但是驾驶载货汽车在驾驶室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