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南京市租赁房源和住房租赁企业培育项目符合相应条件,即可申请中央财政补助。
申请平台:。
补助资金主要投向租赁房源筹集,专业化规模化租赁企业培育,体制机制完善、租金监测、房源数据库建立和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建设等推动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领域。
补助资金不得在以下市场主体和租赁房源方面使用:
01、市场主体方面
存在不良记录、投诉率较高、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失信被执行人等存在明显市场风险的企业;未纳入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管理或不进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企业;个人(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
02、租赁房源方面
不设持续运营条件的项目;
租赁期不满6个月的短期租赁住房;
主要满足旅游度假需求的租赁住房;
产权不明晰、违法违规建设、安全质量不达标的住房;
大户型租赁住房和高端租赁住房;
公租房;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旧城改造等与住房租赁市场没有明显关联的领域。
资金申请和拨付:
市房产局根据项目管理办法,牵头组织补助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向市财政局书面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项目管理办法由市房产局另行制定。
市财政局根据资金申请会同市房产局下达资金。
1、租赁房源筹集补助。
新建房源按建设进度补助,开工预拨补助标准的80%,竣工备案拨付15%,房源发布于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拨付5%;
改建房源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并发布于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后一次性拨付。
2、专业化规模化租赁企业培育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市房产局申请直接拨付企业。
3、体制机制完善、租金监测、房源数据库建立和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建设资金。由市财政局按规定据实拨付市房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