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发放时间如下:
最低生活保障金应当按月发放,每月10日前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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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家庭成员行动不便或者无行为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采取协议委托、上门服务等方式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并且完善签领凭证,存档备查。协议委托人不得截留、克扣、拖延、挪用最低生活保障金。
用于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应由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保管。无行为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需其他亲属代管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代管人签订委托协议,并做好资金使用监管工作。
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时,不得直接抵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欠款、缴款、贷款等,不得替支其他救助项目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