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继续蔓延,国内部分地区也接连出现了多起新发疫情,我县疫情防控风险升高,防控任务艰巨。为有效控制和降低疫情传播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垫江县疫情防控实际,现就依法处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通告如下:
一、确诊或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次密切接触者、一般接触者以及有发热、咳嗽等症状者,故意隐瞒接触史、病史,或拒不配合工作人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或拒不执行相关检测、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的。
二、从境外、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已发生本土病例等重点地区来垫返垫人员,故意隐瞒旅居史,或不按规定主动登记报告,或在工作人员调查时不如实报告活动轨迹,或拒不执行相关检测、隔离、自我健康管理监测等防控措施的。
三、擅自离开封闭区、封控区、风险区,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或存在传播风险的。
四、集中隔离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期间,不遵守闭环管理规定,造成传染风险和隐患的;自我健康管理监测期间,擅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参加聚集聚会活动、进入密闭公共场所,造成传染风险和隐患的。
五、拒不配合、恶意阻挠或暴力抗拒医疗卫生机构、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检查登记、传染病调查、样本采集、环境消杀、核酸检测等防控措施的。
六、诊所和药房对购买退烧、止咳、抗病毒、抗菌素类药品人员不按规定进行实名登记并及时上报,造成传染风险和隐患的。
七、不按规定佩戴口罩出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配合扫码(健康码、行程码)、测体温,不听劝阻,妨碍疫情防控的。
八、医疗机构和公共交通运输、冷链食品、寄递物流等重点行业经营者,以及商超、市场、酒店、宾馆、民宿、农家乐、车站、景区、学校、培训机构、敬老院、养老院、宗教场所、歌舞游艺、棋牌室、网吧、餐饮、窗口服务等重点场所不履行主体责任,不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造成传染风险和隐患的。
九、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散布疫情谣言,谎报疫情,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及其疫情防控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通告、通知以及实施其他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干扰疫情防控工作、扰乱社会管理和公共秩序行为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行为人除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还将被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法违规线索。
举报电话:中共垫江县委政法委员会023—74602301;垫江县人民法院023-74637200;垫江县人民检察院023-74692458;垫江县公安局023—74666110;垫江县司法局023-74512547。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垫江县委政法委员会
垫江县人民法院
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垫江县公安局
垫江县司法局
2021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