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04人气:作者:佚名
评论员 邱延波
继临时工之后,实习生也成了背锅侠?
近日,济南市应急管理局发布《济南历城山东省济南市中心城区雨污合流管网改造和城市内涝治理大明湖排水分区PPP项目“12·30”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根据《调查报告》,2023年12月30日,项目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00余万元。其中,一名在工区项目部担任质量员的实习生,因未及时将重要停工指令传达到施工队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引发网友热议。
事故现场坍塌前 图源:《调查报告》
有律师认为,谁犯错谁买单,实习生身份不是护身符,如果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因为自己过失、故意造成相关责任,该责任根据刑法规定又应该追究责任,那么应该承担刑事责任。还有律师认为工作无小事,实习生在实习岗位要了解自己的工作内容和职责范围,熟悉法律法规,保持对工作的高度责任感。
实习生没有及时送达停工通知,致使项目工地继续施工,第二天就出现重大事故,确实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是,这个责任应该与其拥有的职权相匹配。整个事件如果没有更多细节公布,就无法避免网友的质疑。
工地上的工人(图片与内文无关)
网友提出了三大疑问。第一,是不是连夜下的通知?这个通知具体是什么时间?查看调查报告,原文有这样一段,“当日晚,四工区项目部常务副经理李慧超、生产经理耿伟、安全总监孙建一商议制发《工程停工令》,耿伟签字后安排王念璞送达给丞达公司。由于王念璞个人原因,至事发前《工程停工令》未送达或告知丞达公司。”当日晚到底晚到什么时候?这个时间是在实习生王念璞工作时间内还是工作时间外,是要求立即送达还是第二天送达,有没有时间限制?如果是晚上王念璞已经休息的时间,王念璞有没有义务必须半夜起来将一份纸质停工通知送到工地上?就算半夜送到工地上,这个时间段会不会有人签收?
第二,这个停工通知到底重要不重要?如果非常紧急,非常重要,为什么没有第一时间电话通知相关责任人,或者用即时聊天工具即时通知,为何非要用效率比较落后的纸质通知?有网友说,干过工程的都知道,任何事情都是大群通知,把所有人“艾特”出来,挨个收到,怎么可能通知不到位?还有网友因此而怀疑这个停工通知可能是出事后补发的。
施工现场工人脱下安全帽(图与内文无关)
第三,实习生有没有老师?有网友说,正常情况下,实习生犯的错误是由老师承担,因为实习生在岗位上做的事情是由老师指导。还有在医院的网友现身说法,自己是一名正式工,自己的活儿宁愿亲力亲为也不想让实习生去做,因为实习生出任何的问题都是老师承担。如果这名实习生有老师的话,实习生固然应该担责,带他实习的老师也应该担责。如果他没有实习老师,谁安排他在这里工作的谁就应该担责。调查报告里并没有说明这个问题。
此外,调查报告显示,早在事发之前的2023年12月18日、12月19日、12月27日、12月28日均发现安全问题,并通知了相关单位,还对相关单位进行了罚款。既然之前就发现了问题,而且多次通知,说明施工单位或许也有责任。如果施工单位没有整改,整个项目的管理部门都有责任,不应该把避免事故的希望寄托在最后一次停工通知上。
实习生没有当晚送达通知,在整个事故中的责任到底有多大?实习生的职权能不能承担如此严重的后果?即便是实习生当晚送达了停工通知,按照以前多次通知都没有及时整改的情形来看,施工单位会把一个实习生放在眼里吗?
人应该为自己的所做所为承担相应后果,但这个后果是不是背锅,需要相关单位公布更多细节,来平息网友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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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涉历城坍塌事故被建议追究刑责 含1名实习生质量员
近日,济南应急管理局发布《济南历城山东省济南市中心城区雨污合流管网改造和城市内涝治理大明湖排水分区PPP项目“12·30”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下称《调查报告》)。
2023年12月30日,济南市历城区山大路街道闵子骞路与山大南路交叉口东南角山东省济南市中心城区雨污合流管网改造和城市内涝治理大明湖排水分区PPP项目(简称“大明湖排水分区项目”)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00余万元。
上图为坍塌后的事故现场
《调查报告》显示,目前,2人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其中一人系施工队伍技术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历城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一人为四工区项目部项目质量员(实习生),负责山大南路施工现场管理。在得知施工现场存在坍塌事故隐患的情况下,未及时将重要停工指令传达到施工队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历城区公安分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还有1名施工队伍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图为事发沟槽坍塌后的情况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现场管理人员违规组织施工作业,施工单位管理混乱,行业监管部门履职不到位导致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直接原因是:在沟槽支护不符合施工方案要求、挖掘机多次碾压沟槽南侧违规堆放的土方、违规拆除支护钢支撑的情况下,现场人员冒险进入沟槽内作业,沟槽南侧土方坍塌导致支护钢板发生位移将作业人员挤压致死。
《调查报告》显示,中电建生态投资发展(济南)有限公司为事故项目发包单位。中电建(青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项目总包单位。山东恒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为项目监理单位。山东丞达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为项目分包单位。
事故发生经过为:2023年12月30日7时4分许,路旭英根据王良法安排,组织胡金柱、于雪峰、王汉宝等8名施工人员召开班前会,安排降槽、砂石料找平、下管道等作业内容,并对沟槽边行走安全事项进行交代。8时许,挖掘机驾驶员初国庆驾驶挖掘机开始进行挖掘作业,并将挖掘出的土方堆积在沟槽南侧。期间,初国庆驾驶挖掘机在沟槽南侧行驶。8时22分许,现场施工人员将支护钢支撑取下。8时31分许,胡金柱、于雪峰、王汉宝下到沟槽底部开始进行作业。9时33分许,沟槽南侧土方突然坍塌,推动支护用的4块钢板发生整体位移、倾覆,造成沟槽内正在作业的胡金柱、于雪峰、王汉宝3名施工人员被挤压死亡。
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1.路旭英,男,群众,施工队伍技术员,负责组织现场施工。在支护用钢支撑拆除、施工现场支护不符合要求、存在坍塌事故隐患的情况下,组织人员进入危险区域实施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历城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王念璞,男,群众,四工区项目部项目质量员(实习生),负责山大南路施工现场管理。在得知施工现场存在坍塌事故隐患的情况下,未及时将重要停工指令传达到施工队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历城区公安分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王良法,男,群众,施工队伍负责人,未能及时消除作业现场存在的坍塌事故隐患,放任现场施工人员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王良法,男,群众,施工队伍负责人,未能及时消除作业现场存在的坍塌事故隐患,放任现场施工人员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图为调查报告封面
另外,济南市排水服务中心技术部工程师、大明湖排水分区项目建设组工作人员、月度检查召集人刘江等8名公职人员被建议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