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高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处罚规定(附防疫电话)

社会热点2022-05-18 06:07:54佚名

  ➤南昌高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令(第1号

  为有效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对以下拒不配合疫情防控的行为,将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一、拒不配合执行“四验一戴”

  居民出入小区(村组)、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宾馆酒店、医疗机构、图书馆等公共场所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经告知,仍不配合查验健康码、行程码、核酸检测证明、测温登记,不规范佩戴口罩的,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风险,涉嫌妨碍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拒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

  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经告知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风险,涉嫌妨碍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不如实报告个人行程

  刻意隐瞒病情、不如实报告个人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风险地区及发生疫情的地区旅居史)、隐瞒与阳性感染者的密切接触史,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风险,涉嫌妨碍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阳性感染者隐瞒病情、不如实报告个人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冠病毒传播的,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不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单位或市场主体未按照疫情防控责任要求,如实报告用工情况,按照上级文件规定的核酸检测频次,组织所属员工参加核酸检测;办公场所未落实扫码亮码、体温检测、无码人员登记、设施环境清洁消毒;单位或市场主体负责人或相关人员,指使、教唆员工违反疫情防控要求,逃避扫码登记、健康信息核查或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风险地区及发生疫情的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均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风险,涉嫌妨碍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南昌高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2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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