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1人气:作者:未知
(原标题:两个月没在家却用了500多立方米?第一阶梯还没用完直接进了第三阶梯?成都居民燃气费贵引热议,新旧表计量问题谁负责?橙柿互动邀法律人士厘清法律关系)
重庆市民反映燃气多收费乱收费问题在网上引起关注。
昨天(4月19日)晚,举行重庆市燃气调查情况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公布了调查情况:经过重庆市联合调查组调查,确认重庆燃气集团等燃气企业存在部分市民反映的多计多收燃气费等问题。另外,重庆燃气集团上级机构已决定免去车德臣重庆燃气集团党委书记、总经理职务,并提请股东大会免去其董事长职务,同时派出工作组入驻重庆燃气集团,对相关问题开展彻查整改。
在重庆燃气费问题展开调查的时候,最近,多名成都市民网上发帖反映燃气费最近突然飙升情况,引发网友热议。
今(20日)晚,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市民反映燃气相关问题调查核实情况的通报。通报称查明燃气企业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存在以估代抄、违规估抄问题。二是计费采集系统存在漏洞,补录过程不透明。三是燃气计费周期随意变化,计价不规范。四是解决群众诉求服务意识差,工作方式简单。
另外通报称,从目前调查核实情况看,尚未发现燃气表计量和质量、燃气质量、通过远程操控改变燃气表计量等问题。
橙柿互动记者针对网友热议的问题走访法律人士,为大家厘清其中的法律关系。
没在家两个月却有500多立方米的用气量?
橙柿互动记者在四川问政公开平台上发现,成都市民反映燃气收费问题的投诉意见不少,涵盖了成都锦江区、高新区、青羊区、郫都区等,此外四川绵阳、南充、广安、自贡、内江等地也有相关问题反映。
四川问政公开平台上有不少市民反映燃气收费问题
大家反映问题主要涉及在几个方面:1、明明人没在家,燃气费还在产生;2、更换燃气表后,燃气费越来越高;3、明明每周期都在缴费,却出现了欠费问题等。
4月17日,编剧李亚玲微博上发帖称,自己在海南的两个月,成都家里居然产生了500多立方米的用气量。
她说,1月13号到3月9号,她一直在海南,但用气量显示1月4号到2月1号,332方,2月1号到3月4号,257立方米;3月4号到4月2号151立方米;4月2号到今天59立方米。同时,她所在小区其他业主也遇到了类似情况,一个业主三个月不在家,却产生了2000多元的燃气费;另一个不怎么做饭的邻居发现三月份燃气量是360立方米;还有个邻居对比发现今年比去年同月涨了50%。
李亚玲说,她向小区物业反映后,物业联系了一家检测机构对燃气表进行检测,检测后续会及时公布。
有的住户20天欠费17290元,有的半个月欠费1900元?
4月17日,网上传出成都保利心语二期一名业主在小区微信群里称自家20天欠下17290元燃气费。该业主在微信群里说:“不要再换燃气表了,才过了20天,竟然欠费17290元。”该业主说,自从更换燃气表后,燃气费异常上涨。根据该业主发布的缴费记录截图显示,3月20日该业主缴纳燃气费用1795元,但4月13日燃气费用显示欠费17290元。该小区的其他业主也遇到了类似情况。
网上传出成都一名业主在小区微信群的聊天记录
四川问政平台上,4月18日,成都高新区城南华府一位住户反映,在没有更改用气习惯的情况下,3月28日被提示燃气欠费400余元,随后充值500元,4月17日又显示燃气欠费1400余元,“也就是说我半个月时间,燃气用费高达1900元,这样算下来一个月燃气费近4000元,这完全不符合正常家庭的用气费用范畴。”
燃气费缴费记录截图
为什么突然费用高?
燃气公司目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有两种回复。一种是因为计量方式新旧不一样产生的费用。
据《四川观察》报道,四川联发天然气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说,上述保利心语住户所欠17290元燃气费,是系旧表多年漏抄表所致,换新表后,累计漏抄的气量为5025立方米,“后台采集到的是12000多立方米,实际气表挂的是17000多立方米。”这名工作人员对此解释说:“2012年,按照国标标准,用的是三位直读气表,按照当时标准,这个表扫描的是最后三位,它采集的数字打个比方这个月1200立方米,气表上反映出来就是转了1200立方米,我们后台采集到的只有200立方米,以前用三位直读气表的时候,是不可能出现一户一个月用上1000立方米气的情况。从2015年后出现了新社会现象,就是地暖用户大量增加,用气量一个月超过一千立方米很正常,因为计量法规定,只要产生纠纷,是以表具作为最终的核算价格。”
另一种说法是,17000多元是新旧缴款方式不一样产生的“错觉”。负责该小区更换燃气表的燃气公司工作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时称,换表后费用上涨,可能与缴费方式变化有关。换表前是先用气后缴费,当月缴的是上个月的用气量;换表后为先缴费后用气,因此在启用预付阀值表的第一个月,客户将一次性缴纳上个月和本月已经产生的气费,并预存后续气费,因此造成本月计费超高的一个错觉。
计算用量的增加,直接导致进入第三阶梯
另据网友反映,燃气用量的增加,直接导致的另外一个结果是单位计价的改变。
成都市高新区南城都汇2A期汇雅园一住户说,他们家燃气账单高达1691.76元,4月燃气暴涨后,直接到了第三阶梯。该住户说,他们家从2021年-2024年2月每月燃气费均非常的低,经常出现10立方米以内的用量。
住户展示的缴费明细记录
该住户出具的费用明细显示,第一阶梯和第二阶梯使用了457立方米。
住户第一阶梯和第二阶梯共使用457立方米
现在,全国各地燃气费收费大多实行阶梯计价,按用户年度用气量来分三个阶梯计费。
今年3月22日,成都发改委发布《成都市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政策解读》指出,为保障燃气经营企业正常经营和居民用户的用气需求,决定联动计算周期达到一年后按程序启动此次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具体范围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用气销售价格在现行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上调0.16元。调整后,居民用气一、二、三阶梯价格分别为每立方米2.34元、2.75元、3.36元。
上述区域的燃气供气企业为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成都燃气),按“成都燃气”官网显示,三个阶梯用量每户表每年为:1-500立方米为第一阶梯,501-660立方米为第二阶梯,661以上立方米为第三阶梯。此外,该公司还给安装暖气客户从前一年12月到次年2月增加1200立方米用量。
三个阶梯计费价格
上述用户2月用量是3立方米,按当地阶梯标准,2月到4月并没达到2024年度的第一阶梯用量。
能否追缴既往年度费用?
据燃气公司说法,燃气费增加是因为追缴用户旧表漏计部分,这一说法是否合理?
“燃气公司和用户,属于特殊类型的买卖合同关系。”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主任缪渭川说,电、水、气、热力等,既是国民经济中的重要能源,也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其合同都是供应人向使用人供应电、水、气或者热力等,使用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关系本质是一种买卖关系。
这类合同特殊性主要体现在:1、供应方是特殊主体,2、属于持续供给合同,3、合同一般按照格式条款订立,4、对用户的责任都有特殊要求。
针对成都燃气用户被追缴燃气用量,缪渭川律师说,持续供给合同的持续性表明合同的履行方式都处于一种持续状态,双方合同约定期间,即供应方在正常情况下,应当连续向使用方供应,不得中断;使用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享有连续使用的权利。“也就是说,此前,使用方——用户一直在缴纳燃气费,已经履行合同义务,而供应方——燃气公司以此前计算不对提出要追缴,即单方面提出撤销此前合同约定,这有利用自身特殊主体地位之嫌。”
缪渭川律师说,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方面,这类产品最显著的特征体现在它们都是生产、生活所需的必需品。而提供这类产品的多为垄断企业,缔约双方地位不平等的现象较为突出,为了更好地维护公民利益,需要对缔约自由进行一定程度上的限制,即赋予提供方强制缔约义务,“作为一种特殊的有名合同,必要时还必须对合同的部分内容加以强制性规定。”
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此前合同?
缪渭川律师说,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欺诈、胁迫、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从燃气公司和用户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不可能存在这四种情况。即便燃气公司要撤销,也需要提请法院裁定。
如果要追缴,需要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必须提供充分的依据。”浙江人地律师事务所主任唐丹麒说,燃气公司如果要追缴欠款,也需要向法院提供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由法院判定。根据民事诉讼法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如果有证据证明确实属于漏算,燃气公司有权追缴,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漏算之日起计算三年。
唐丹麒律师还认为,燃气公司需要提供的证据,包括后台显示12000立方米,表显17000立方米导存在误差的证据;此前只收了12000立方米的费用明细;三位直读表只扫描三位数等证据等等;此外,真实的用户市场整体情况。“燃气一般计费周期是月,普通家庭使用燃气灶和热水器就50立方米左右,即使开地暖,每月也就400立方米左右,怎么会每月超过1000立方米,这个误差从何而来,燃气公司也需要进一步说明。”
需要明确告知用户
针对“因为现在收费模式发生变化导致了错觉”这一说法,唐丹麒律师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燃气公司在计费方式发生改变前,需要提前告知用户。
唐丹麒律师说,《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规定本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及相应的检定周期,保证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定期检定。据此规定,燃气公司所称计量器具不适应实际用量,但其并没及时科学地制定测量检测设施,这是其自身管理存在漏洞导致。
另外,用户和燃气公司发生计量纠纷,唐丹麒律师认为,据《天然气商品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发生意见分歧时,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请有关计量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而不是燃气公司一家说了算。
燃气表跑得快是不是动手脚了?
针对有网友称新燃气表跑得快,怀疑动手脚,缪渭川律师认为,需要第三方鉴定机构来进行检测鉴定,或者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燃气表不准确产生损失谁承担?燃气计量纠纷举证责任由谁担?
我们来看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曾经审理的一起民事纠纷案。
葫芦岛某燃气公司给住户王某家换了新燃气表,后来燃气公司发现换下来的旧燃气表有问题,机械部分正常走字,电子部分不显示(机械部分是对燃气累计数量的显示,电子部分是对剩余燃气数量的显示),燃气公司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按机械部分读数交付燃气费。
王某认为,旧表从家中卸走一年多,对于表上的数字是怎样形成的并不知情,而且对一块故障表,即使机械部分标有数字,也不能按照此来算使用的燃气数量。
两审法院均认为,燃气公司作为燃气供给方及民用IC卡燃气表具的提供方,不仅是燃气的供给者,还是每个燃气用户的燃气表具的安装、校对及日常检测、维护的管理者,因此燃气表具的质量及日常检测维持与用户无关;并且,因燃气表具故障原因造成的电子显示部分与机械计量部分不一致,燃气公司又无证据证明其主张,即燃气公司对主张按照机械部分的读数收取燃气费,负有举证责任。
最后,两审法院均判决:驳回燃气公司的诉讼请求,并且承担案件受理费。
这里要说明的是,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此案中,燃气公司主张就应由它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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