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更好满足参保人员购药需求,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4号)、《关于进一步健全常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常政办发〔2022〕91号)等文件精神,近日,常州市医保局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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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付政策
1、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就医购药发生的3000元以内普通门诊统筹合规费用,可在定点零售药店按规定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参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支付比例、支付限额等政策,如上级另有规定从其规定执行。
2、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合规药费,按以下规则纳入医保政策支付:国家谈判、带量采购等已制定医保支付标准的药品,按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执行;其他江苏省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和综合监管平台挂网药品,以平台价格为医保支付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