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1-01人气:作者:未知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者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二、韩城市自2023年11月1日起全域全时段禁售禁燃烟花爆竹。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违者由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安、应急管理、供销联社、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交通、综合执法、教育等部门及各镇(街道),按照各自职责和属地责任,协同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燃工作,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组织,配合做好禁售禁燃烟花爆竹有关工作。
五、未经许可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六、因重大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没收非法携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九、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持续进行烟花爆竹禁售禁燃公益宣传,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
十、本通告自2023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1月1日。原《韩城市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有与本通告内容冲突的,以本通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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