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12人气:作者:佚名
南昌市2024年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严格执行招生计划管理、切实规范招生行为,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平稳有序,促进民办教育健康规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免试入学”。所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不得采用面试、评测等方式选拔学生或编班。
2.坚持“公民同步”。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招生。
3.坚持“唯一志愿”。每名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意愿的适龄儿童只能填报1个民办学校志愿。
4.坚持“两个统一”。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统一志愿填报时间、统一录取时间。
三、工作安排
1.核定招生计划。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创建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的条件标准,运用民办学校年检结果、违规办学行为的处理通报等,严格核定辖区内各级各类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并报市教育局义教科、社管科备案后下达。控制办学规模,原则上招生计划数不超过该校当年毕业生人数;优先将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占比较高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已有住宅小区配套建设但暂不具备转为公办学校条件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纳入政府购买学位的范围。政府购买学位的学生入学资质由属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
2.明确优先录取。民办学校可利用普通招生计划优先录取举办者子女、本校教职工子女。民办学校举办者子女、本校教职工子女录取工作与公办学校政策优待人员招生入学工作同步进行,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3.公布招生简章。民办学校公布招生广告(简章)前,应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生广告(简章)应包括学校的办学情况、经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年度招生计划、报名方式、招生程序、监督电话、校园开放安排、收费项目及标准、“三个承诺”(不提前开展预约和报名等,不收取学生个人简历及各类证书,招生录取不与任何校外培训机构挂钩)等,并应明确学校的民办性质。
4.组织校园开放。民办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线上或线下的方式举行“校园开放日”活动。不得借校园开放日的名义组织或变相组织面试、笔试,不得以任何形式承诺录取、优先录取、跟班借读资格。
5.组织填报志愿。坚持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管理地统一管理。市级有关部门审批并管理的,经报请市教育局同意后可以面向全市招生。
幼升小招生对象为:
①在南昌市各级各类幼儿园就读且具有园籍的适龄儿童;
②具有南昌市户籍或房产的适龄儿童。
小升初招生对象为:
①具有南昌市学籍的小学毕业生;
②具有南昌市户籍或房产的适龄儿童。
县区有关部门审批或管理的,面向所在县区招生,其招生对象由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参照制定。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继续实行网上报名。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意愿的学生应按市、县(区)招生考试部门统一安排登录“入学平台”注册信息并填报志愿,符合我市民办义务教育新生入学招生条件的双(多)胞胎学生,可以选择以捆绑报名方式参加同一所民办学校志愿填报,信息一经确定,不得修改。
6.开展招生录取。
(1)属于政府购买学位计划的,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生源实际情况安排学位。
(2)报名人数未超过普通招生计划数的,全部登记入学,并在各县区组织阳光分班时一并随机编班。报名人数超过普通招生计划数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同时进行电脑随机编班。
(3)未获得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录取资格的学生,由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区划分和生源类别安排至公办学校入学。若具备录取资格(含政府购买学位、提前录取)的学生放弃录取,该空余学位自动核减,不再补录。放弃录取资格的学生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位。
7.正式录取报到。
通过上述招生流程被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录取的学生,应按照规定时间进行缴费,逾期未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该校录取。录取完毕后不再受理学位放弃和补录。正式录取的学生按规定时间报到。
四、有关要求
1.民办学校要严格遵守招生纪律,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行为;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口头承诺或签订录取承诺书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关联的“捐资助学款”“共建费”等;严禁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和分班的参考或依据;严禁设立或变相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初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考成绩排名、宣传中考状元和升学率;严禁违规跨区域招生,以借读、挂靠等名义变相违规招生并进行乱收费;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对违规学校,将依照《南昌市中小学校违规招生违规办学行为处理办法》严肃处理。
2.进一步规范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或变相组织小学毕业生进行小升初选拔性测试;坚决禁止校外培训机构与中小学校组织预报名、联合招生;严肃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依规追究校外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严格学籍管理,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具备录取资格的学生到校报到、就读、申报学籍。严禁招收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录取的学生,且不得为其申报学籍。严禁出现空挂学籍、招收无学籍学生,一经核实,将按照不低于查实学生数量1.2倍的比例,常态化压减学校招生规模。
4.城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安排、随机派位、编班操作办法等具体工作方案将由市教育考试院商城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