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要求
1、对享受加分优惠的4类考生须进行省地校三级网上公示,在校学生须公示到所在班级。县、校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省教育考试院网上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
2、公示考生信息项包括:考生姓名、性别、考生号、就读中学(或工作单位)、享受优惠类别、资格条件、加分分值等。
3、符合优惠加分条件的考生,须在规定期限内向报名地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申报,未经申报、审核、公示的考生,不得享受优惠加分。
4、符合优惠加分条件的考生,经申报、审核并公示后,享受优惠加分的分值直接计入其高考总分。
违规举报电话:0791-86765582。
点击查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