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9人气:作者:佚名
招生对象
(一)以下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在本市申请就读小学:
1.本市户籍儿童少年;
2.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
3.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可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包括:
(1)父母在我国驻外机构工作或因公派往并长期在国外工作,或父母双方均在野外地质勘察部门工作,户籍所在地确实无人照顾,需由本市亲属照管或寄养在本市的儿童少年;
(2)驻杭部队现役军人子女;
(3)直系亲属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在本市的下列儿童少年:烈士子女,因公牺牲的军人、公安民警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和因公伤残公安民警、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英雄模范子女;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险岗位工作的现役军人子女;
(4)符合市委市政府《关于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引进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子女和省委人才办认定的在杭省部属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持有《杭州市特聘专家证书》、属地为本市的《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引进人才子女,属地为本市的《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的引进人才子女,工作地为本市的回归和引进浙商子女;
(5)在本市居住的港澳台籍、外国籍儿童少年。
(二)上述儿童少年入学应同时满足:
小学(含一贯制学校小学部):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出生、年满6周岁的儿童,或经我市入学所在地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缓学的儿童。
招生范围
(一)公办学校
公办小学按学区招生
(二)民办学校
1.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批设的民办学校在所在区、县(市)范围内招生和补招;市教育局批设的民办学校先在学校所在区范围内招生,未招满的,可申请并经市教育局同意,在市域或学校所在区范围内补招。补招均为一次。余杭区、临平区范围内民办学校今年仍在上述两区范围内招生和补招。
2.“公民同招”实施前,民办学校或其投资主体与当地政府(含功能区管委会)签订有书面协议,约定由民办学校负责承接的生源,在协议有效期内可按约定录取,但不得选择生源。受区、县(市)政府委托承接部分公办学校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应当明确其承接范围并按公办学校就近入学相关政策招生,不得选择生源。民办学校履行协议招生或承接公办学校招生计划均须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市教育局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其剩余的招生计划纳入民办学校统一招生管理。
(三)“公参民”转公学校
“公参民”转公学校过渡期内其招生范围、招生方式由各区、县(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市教育局备案,可以继续通过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
报名办法
(一)符合条件的儿童少年(家长)通过“杭州市小学一年级入学管理系统”办理网上报名,具体可登录浙里办APP(手机端)或浙江政务服务网(电脑端),搜索“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入学一件事联办”或“入学早知道”办理。
(二)本市户籍小学毕业生,小学学籍与家庭户籍(毕业生户籍与父母户籍、家庭住房三者一致)分属不同区、县(市)的,可根据相应区、县(市)升学规定,选择其学籍或家庭户籍所在区、县(市)报名升学。
(三)符合条件的儿童少年(家长)在网上报名时,应在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含通过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的转公学校,下同)中选报一类。其中,选报民办学校的需在报名开始前符合就读条件,且限报1所。选定区、县(市)后报民办学校未被录取的,在该区、县(市)按招生规则安排就读学校。
适龄儿童少年是否符合就读条件由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定。以上报名具体操作指南另发。
录取办法
(一)免试入学
1.公办学校录取。符合就读条件且完成入学报名的儿童少年,公办学校根据招生政策规定,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排序录取。
2. 民办学校录取。民办学校报名人数超过其招生计划数的,由所在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电脑随机派位录取;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一次性全部录取。
民办学校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应全部纳入补招。除一贯制学校直升录取和民办学校等已录取的学生外,其他符合就读条件的儿童少年均可在可补招报名的民办学校中选报1所。补招录取仍按上述方式进行。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及在民办学校工作一年以上的在职教工子女选报本校,未被派位录取的,该民办学校可追加计划录取;选报同一民办学校的双胞胎(多胞胎)子女家庭,可申请组合绑定参加电脑派位,如派位录取的,相应追加计划。上述追加计划录取均需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二)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
实施“公民同招”,民办学校录取与公办学校第一批录取同步实施。公办学校第一批在选报公办学校的儿童少年(不包括直接选报或补报民办学校者,下同)中,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排序。
公办小学第一批录取儿童户籍、父母户籍、家庭住房三者一致且均在学校学区内的儿童。
第一批招生录取阶段(含民办学校录取和公办学校第一批录取)未被录取的儿童少年,均纳入公办学校的第二批录取程序,录取按“住户一致”优先原则分类排序,其中选报及补报民办学校的,按“同类排序靠后”的原则,排在直接报公办学校的同类别儿童少年之后。
每批次录取结束后,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学校录取结果和录取学生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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