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新区小升初专项招生入学条件、计划及流程2023

时间:2023-05-25人气:作者:未知

天府新区小升初专项招生入学条件、计划及流程2023

  天府新区小升初专项招生入学

  一、招生对象

  (一)新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以及其他符合政策的适龄儿童、少年。

  (二)新区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机关事业单位员工子女。

  1. 企业单位员工子女

  其法定监护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工作单位的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关系须在新区;

  (2)持有与该企业单位依法签订的正式用工合同,合同签订时间为2023年1月31日当日及以前,且在有效期内;

  (3)自2023年5月1日上溯3个月,已在新区依法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3个月,且申请办理当月处于持续缴纳状态。

  2. 个体工商户子女

  其法定监护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本人在新区办理的营业执照;

  (2)依法纳税(或免税);

  (3)自2023年5月1日上溯3个月,已在新区合法经营满3个月,且申请办理当月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3. 机关事业单位员工子女

  其法定监护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新区机关事业单位出具的职工证明信函(编外聘用人员须同时出具所签订的正式用工合同,合同签订时间为2023年1月31日当日及以前,且在有效期内);

  (2)编外聘用人员须具备,自2023年5月1日上溯3个月,已在新区依法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3个月,且申请办理当月处于持续缴纳状态。

  入读初中七年级的,须为2023年小学毕业生。

  二、电脑随机录取计划(小升初)

  天府中学(初中部):195人;

  天府第七中学(初中部):480人;

  成都市实外西区学校(初中部):715人;

  四川天府新区师一学校(初中部):570人;

  四川天府新区麓山光亚学校:15人。

  三、志愿填报

  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可从新区民办学校中选报1个入学志愿,还可自愿选报1至2个调剂顺序意愿。

  四、资料审核

  审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一)新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以及其他符合政策的适龄儿童、少年。

  实行网上审核,若平台显示审核结果为“已通过”,则无需再到审核点现场审核资料;若平台显示审核结果为“待审核”,则需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指定审核点现场审核资料。

  (二)新区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机关事业单位员工子女。

  1. 企业单位员工

  (1)户口簿或其他能够证明其法定监护关系的有效证明;

  (2)劳动合同;

  (3)社保清单;

  (4)单位营业执照(可由单位统一提交)。

  2. 个体工商户

  (1)户口簿或其他能够证明其法定监护关系的有效证明;

  (2)营业执照;

  (3)依法纳税或免于纳税相关证明。

  3. 机关事业单位员工

  (1)户口簿或其他能够证明其法定监护关系的有效证明;

  (2)职工证明信函(编外聘用人员须同时出具所签订的正式用工合同);

  (3)编外聘用人员须提供社保清单;

  (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可由单位统一提交)。

  现场资料审核地点:中国西部国际博览城1号展厅2楼1号馆2F-04办公室(地铁1号线、18号线、6号线西博城站出口旁)。

  五、录取办法

  本次民办学校面向区内专项招生录取由社区治理和社事局统一组织实施,并及时公布招生录取结果。任何学校不得提前以任何形式承诺录取。

  (一)入学志愿录取

  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未超过学校本次招生计划数,则全部录取报名适龄儿童、少年;若超过本次招生计划数,则实行电脑随机录取。

  (二)调剂意愿录取

  已填报民办学校调剂意愿,且未被入学志愿学校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参加学校本次剩余计划的调剂录取,若需参加调剂第一意愿录取的报名人数未超过该校本次剩余计划数,则全部录取;若需参加调剂第一意愿录取的报名人数超过该校本次剩余计划数,则实行电脑随机录取。调剂第一意愿未录取者,按上述规则参加调剂第二意愿的录取。

  六、其他

  (一)凡自愿填报新区民办学校面向区内专项招生入学志愿,且通过资格审核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再参加其他民办学校(含民办一贯制学校直升)的报名和电脑随机录取。

  (二)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均应在规定时间内,在“成都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平台”完成学位确认,幼升小学位确认时间为6月19日至20日,小升初学位确认时间为7月8日至9日。被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同时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其法定监护人逾期不确认的,默认为公办学位;放弃已确认学位的新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须在新学期开学前到四川天府新区社会事业综合服务中心申请办理,由社区治理和社事局统筹安排公办学位。

  (三)本公告仅适用于2023年,今后将根据当年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四)在入学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取消相关人员本次录取学校的入学资格。

  七、日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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