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14人气:作者:佚名
基本原则
(一)依法入学原则。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2023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凡年满6周岁及以上儿童,应当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就读特殊教育学校的儿童入学年龄可适度放宽。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户籍地对口学校提出申请,报区教委备案,区教委与学校对其实施入学情况追踪。
(二)就近免试原则。璧山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不属于璧山区户籍的适龄儿童按实际居住地和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入学。学校均不得以笔试、面试、面谈等名义选拔学生,全面取消推优生、保送生、特长生等方式招生。
(三)对口入学原则。璧山城区小学新生入学实行“三对口”原则,即学龄儿童与父(母)的户口、房屋产权证明和实际居住地一致,在招生划片学校对口入学。农村地区以学龄儿童户籍为主要依据,在招生划片学校对口入学。不符合对口入学原则的适龄儿童按实际居住地和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入学。区内小学毕业生对口升入初中学校。
学龄儿童自出生后户籍登记之日起,户籍一直挂靠祖父母(外祖父母),随父(母)长期居住在祖父母(外祖父母)自购或自建住房上,且户籍地、房产地、实际居住地在同一招生范围内,视为“三对口”。
(四)规范公平原则。严格落实教育部“十项严禁”招生纪律要求,严格按照招生程序,遵守各项工作时间节点,确保程序公正、过程公开、结果公平,实行民办学校同步阳光招生,阳光录取,阳光入学。
招生办法
(一)璧山区内户籍适龄儿童入学
1.户籍在璧山城区小学招生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入学。
璧山城区小学招生入学以适龄儿童户籍为主要依据。各学校按本校招生范围内“三对口”适龄儿童、非“三对口”的户籍适龄儿童顺序安置入学(同类别户籍迁入时间靠前优先)。当申请人数超出招生计划,未能录取的适龄儿童将根据城区学位数在其他相对就近、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安置入学。当学校仍有空余学位时,可接受户籍在其他城区小学招生范围内,但父母在本校招生范围内有实际居住固定房产的适龄儿童入学登记,学校按房屋产权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录取。
2.户籍在璧山非城区小学招生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原则上按户籍所在地划片招生入学。如父母在城区有实际入住房产,可在房产所在地就近的教管中心登记,根据学位情况统筹调配入学。
(二)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
1.父母在璧山区域内有实际居住的自购(自建)住房,其适龄子女在房屋所在地申请接受义务教育,根据学位情况统筹调配入学。
2.父母在璧山区域内务工、经商,无实际居住的自购(自建)住房,属于租房居住或寄居,且在居住地申请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根据周边指定小学的学位情况统筹调配入学。注:璧山城区周边指定小学包括蒲元小学、河边小学、狮子小学、大鹏小学、大兴小学。
(三)特殊群体子女入学
1.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烈士、公安英模、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军人、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援藏干部、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华侨、港澳同胞、在渝工作的外籍专家等,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相关规定,由居住地教育部门按政策规定安排入学。对台湾同胞子女,按照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原则,与居住地居民子女享受同等入学政策。
2.璧山区内的城市建设征地拆迁户子女、配住公共租赁住房人员子女在居住地申请接受义务教育,根据学位情况统筹调配入学。
(四)残疾儿童入学残疾适龄儿童
按前述招生办法申请入学。学校必须接收招生范围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学生随班就读。患有严重生理缺陷,无法到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重度残疾儿童,学校要实施“一人一案”送教上门,纳入学籍管理。招生工作中遇到的其他特殊情况由区教委或片区教育管理中心按教育部、市教委等相关部门的相关政策研究处理。
招生登记
(一)登记办法
1.户籍在璧山城区小学招生范围内,且属于“三对口”的适龄儿童,于6月25日至29日通过渝快办APP“入学一件事”专区线上申报入学(同时保留学校线下登记通道)。
户籍在璧山城区小学招生范围内,但不属于“三对口”的适龄儿童,于6月25日至29日到户籍对口的城区小学线下申报入学。录取学校于7月30日下发入学通知书。
2.户籍在璧山非城区小学招生范围内且在户籍地申请入学的适龄儿童,于6月25日至29日到对口学校线下申报入学。录取学校于7月30日下发入学通知书。
3.购房入住或务工经商等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在流入地申请入学,于7月3日至7日到就近的教育管理中心线下申报入学。录取学校于8月26日下发入学通知书。
(二)登记材料
入学登记材料包括适龄儿童及父母的户口簿、父母的房产有效证件、适龄儿童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务工经商人员子女需提供父母的用工合同或经商营业执照、居住证明。特殊人群子女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