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8人气:作者:佚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工作要求,落实浙江省民生实事项目,提升我市营商环境,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后顾之忧。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永康实际,特制定《永康市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入(转)学实施办法》。
一、随迁子女的界定
随迁子女是指户籍登记在永康市外,且随父母在永康市同住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
二、随迁子女新生入学
(一)招生对象
小学新生招收当年年满6周岁的随迁子女,初中新生招收当年小学毕业的随迁子女。同时随迁子女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简称父(母),下同)要持有效期内的我市公安机关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
(二)报名时间
随迁子女新生招生与我市户籍生新生招生同步进行,具体按照《永康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日程安排》执行(届时在“永康教育发布”微信公众号公布)。学校不得另行组织招生报名,不得自行通过网上预约、信息登记等形式提前进行预报名、预录取。
(三)报名办法
招生全面实行无纸化网上报名。符合入学条件且要在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随迁子女,均应由其父(母)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浙里办”APP或浙江政务服务网,进入“永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报名系统”,如实登记入学信息(具体操作办法届时在“永康教育发布”微信公众号公布)。
(四)录取办法
学校在确保永康市户籍新生入学的前提下,按照权利义务对等、梯度服务原则,根据学位空余情况招录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做到应招尽招、应录尽录。按以下批次先后顺序进行录取,额满为止。
第一批次:随迁子女父(母)或本人在施教区域内持有规划用途为住宅类的有效房产。
第二批次:随迁子女父(母)或本人在施教区域内居住或就业,持有效期内的我市公安机关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积分符合入学条件的。
若同一批次招录申请人数超过空余学位时,第一批次按照有效房产登记时间先后排序录取,第二批次按照“居住证+量化积分排序”录取。为支持国家优化生育政策,非城区公办学校积极推行“长幼随学”政策,按照“同批次排名靠前”原则优先解决有兄(姐)在该校就读的二孩、三孩入读。
未被录取的学生,学校要积极引导其到有空余学位的学校报名,城区教育辅导中心、原镇中心学校要根据区域内学校剩余学位情况进行统筹调剂,用足用好空余学位。确因公办学校学位资源不足,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不能全部在公办学校入学的,由市教育局通过向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购买学位方式解决入学,全面保障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家长常住地入学。
三、随迁子女转学
(一)转学对象
拟转入永康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各年级的随迁子女,随迁子女父(母)要持有效期内的我市公安机关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六年级、九年级春季学期不办理转学)
(二)转学申请时间
学期结束前一星期及开学前一星期。
(三)报名办法
随迁子女父(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携带相关资料(户口本、不动产权证、居住证、积分等)到有空余学位的意向学校进行登记,不得重复登记。
(四)录取办法
学校根据学位空余情况,参照新生录取批次及办法录取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额满为止。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永康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
0579-87101145(教育局)
0579-87101245(教育局)
0579-87159792(公安局)
0579-87159786(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