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积分申请
未入户的居住证持有人于子女入学当年2月1日至4月30日申报积分并办结,积分达10分及以上并办结(其中“稳定职业指标”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得分不低于5分;“居住引导指标”拥有我市合法稳定住所,在我市连续居住,得分不低于5分)。其随迁子女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二)材料申请
未办理居住证积分的申请人,其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户籍为大成都以外的,提供四川省居住证(截至申请当年4月1日上溯6个月连续居住)。
申请人户籍为大成都以内的,提供自申请当年的4月1日上溯6个月的相关居住材料(如申请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等)。
3.与我市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在我市投资办理的市场主体营业执照(含纳税或免于纳税相关证明)。
4.自申请当年的4月1日上溯6个月,已在我市依法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半年,且申请入学当月处于持续缴纳状态。
5.申请人及其子女同一户籍的户口簿,不在同一户籍的还需提交其他能够证明其法定监护关系的材料(如出生医学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