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入(转)学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工作要求,落实2023年浙江省民生实事项目,切实保障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吸引人才流入,促进人口聚集,推动县域为主要载体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下达2023年保障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入学相关任务的通知》(浙教办基〔2023〕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0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平阳县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入(转)学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随迁子女的界定
随迁子女是指户籍登记在外省(区、市)或本省外县(市、区),随父母到平阳并在校接受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二、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入(转)学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和“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原则,落实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全面保障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享有公平、同等的义务教育基本公共服务。
三、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随迁子女入学招生
(一)招生对象
符合报名条件的随迁子女,小学一年级招收年满6周岁未入学适龄儿童,初中一年级招收当年小学应届毕业生。
(二)招生学校
平阳县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具体以招生公告为准)。
(三)招生条件及录取顺序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随迁子女,按照顺序依次录取:
1.父母双方或一方在平阳县拥有全权所有住宅产权;
2.父母一方持有平阳县居住地办理的“浙江省居住证”;
3.父母双方或一方持有平阳县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的“居住登记证明”(未办理居住证)。
(四)报名时间
具体报名时间详见“平阳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公告”(届时在“平阳教育”微信公众号上公布)。
(五)报名方式和录取办法
非平阳县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申请在我县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浙里办APP进行登记,由学区根据辖区学校空余学额情况统筹安排;参加量化积分管理新居民子女入学的,按平阳县量化积分有关政策执行。
四、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转学
(一)报名对象
符合义务教育入学条件并已取得学籍且拟转入我县义务教育学校的随迁子女(六年级、九年级第二学期不办理转学)。
(二)招收学校及地点
根据居住证登记地址到相应指定的公办学校进行申请转学登记。
(三)报名时间
每学期开学前一周内。
(四)报名条件
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转学条件请参考“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招生条件”。
(五)报名办法
监护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携带相关资料直接到学校报名。监护人可根据自身务工地或居住地实际,到有空余学位的一所学校进行登记,不得重复登记。报名时须向学校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并提供复印件1份。
1.必交资料
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根据实际选交资料
(1)父母双方或一方在平阳的住宅类不动产权证(可通过手机现场查询打印);
(2)父母双方或一方在平阳县居住地办理的“浙江省居住证”(居住登记证明);
(3)父母双方或一方持有平阳县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警务室办理的“居住登记证明”(未办理居住证)。
(六)录取办法
本着应招尽招的原则,各学校根据学额空余情况录取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做到应招尽招,应入尽入。
1.若报名人数低于录取人数,一次性给予全部录取。
2.若报名人数超过空余学位,则学校根据监护人在平阳拥有住宅不动产、浙江省居住证、居住登记证明(未办理居住证)分批次录取。未录取的转入学生由学校上报相应学区,由学区统筹安排。
3.若发现多校重复报名、提供虚假材料、违规操作或不符合条件的,则取消录取资格。
(七)咨询与监督电话
招生咨询电话:0577-63886332;招生监督电话:0577-63721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