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10人气:作者:佚名
基本原则
(一)落实依法入学。2024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凡年满6周岁及以上儿童,应当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和条件不具备的农村教学点的儿童入学年龄可适度放宽。确因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监护人)应当向户籍地招生学校及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提出申请,报县教委备案,属地学校要对适龄儿童入学情况进行常态追踪。2024年小学应届毕业生和未进入初中学校就读的年龄小于18周岁的往届小学毕业生,应依法接受初中教育并完成义务教育。
(二)就近免试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均不得以笔试、面试、面谈等名义选拔学生,全面取消推优生、保送生、特长生等方式招生。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落实均衡编班规定,严禁任何学校以实验班、特长班等名义“掐尖”招生、提前招生。
(三)坚持对口入学。城区学校新生入学实行“三对口”,即学龄儿童与父(母)的户口、房屋产权证明和实际居住地一致,在对口学校入学。非城区学校以适龄儿童户籍或实际居住地为主要依据,在属地乡镇(街道)辖区对口学校就读
一、 城区学校<<<<
1.“三对口”家庭子女入学。按照“划片招生、摇号招生”相结合方式实施就近免试入学。凡符合 “三对口”入学条件的(即学龄儿童与父母的户口、房屋产权证明和实际居住地一致),在划定的对口招生范围学校就近入学,户籍迁入截止时间为当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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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无自购房的(以房产查询为准),自出生日起户籍(含父或母)一直挂靠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且在招生服务区常住的,视为符合“三对口”入学条件。
2.特殊群体家庭子女入学。烈士子女可由法定监护人根据其具体情况,自主申请就读学校。现役军人、公安英模、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军人、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援藏干部、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技术人才(含重庆英才服务A、B卡人才、招商引资企业高层次管理、科技工作者及其他政策性人才)、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丰工作的外籍专家及其他政策规定的对象,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当年政策申请就读学校。
3.城市建设棚改及重大工程征地户子女入学。需提供居住地招生范围内房屋产权证明、拆迁(征地)协议及政府(主管部门)当年6月10日前的安置公函。符合条件的可在现居住地或户籍地申请学校入学,不符合相关入学条件的,由县教委调剂到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入学。
4.公租房、廉租房家庭子女入学。享受公租房、廉租房的家庭户子女,同时符合:一是户籍在本县域内;二是父母提供城区无房证明;三是监护人在5月31日前已缴纳租金(发票有效期内)的家庭户子女,可在划片对口学校或户籍地学校入学。不符合以上条件的,由县教委调剂到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入学。
5.有房无户(有户无房)子女入学。依据“小县大城”政策,待“三对口”家庭子女全部招录后,有空余招生计划的学校,招录线上申请的购房未入户家庭子女(以房产证或户口簿为准)。如申请人数大于学校空余计划时,则按学校空余招生计划等额摇号招录。未招录人员由县教委统一调剂到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入学。
6.流动人口子女入学。一是县外户籍随迁子女按照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两为主和“将常住人口纳入区域教育发展规划、将随迁子女教育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的两纳入方式入学。符合国家《居住证暂行条例》基本要求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应入尽入。报名时监护人应提供居住6个月及以上的《暂住证》或合法居住证明、合法稳定的工作证明(营业执照),自行申请到县教委指定的学校就读。二是县内户籍进城务工子女,自行申请到县教委指定的学校就读。凡未申请到学位的由县教委统一调剂到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就读。
二、 乡镇(街道)学校<<<<
户籍在农村的乡镇(街道)或辖区内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在属地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的领导下,按照户籍或实际居住地原则坚持“免试就近入学”。
三、残疾学生<<<<
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学生,应在招生范围内公办学校随班就读。对有严重生理缺陷,但能适应学校学习及生活的残疾学生,由属地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结合实际情况,可联系安排到县特殊教育学校及县实验小学培智班就读。无法到校接受义务教育的中(重)度残疾适龄儿童、少年,由辖区公办学校牵头开展规范评估安置,按照“一人一案”的方式实施送教(关爱)上门保障,并纳入辖区服务学校正常学籍管理。
四、民办学校<<<<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由审批地统一管理,面向全县范围,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当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的,学校可采取线上直接录取入学。如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时在县教委监督下实施摇号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