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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市适龄随迁子女凭积分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办法(2022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保障适龄随迁子女在我市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推动我市社会和谐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本)、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消除大班额专项规划有关工作的通知》(粤教基函〔2016〕107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教基〔2020〕3号)、《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肇府办〔2020〕7号)、《肇庆市教育局关于做好随迁子女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肇教基〔2019〕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会市适龄随迁子女是指外省、外市、外县(区)随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流入四会市辖区内各镇(街道)(以下简称“流入居住地”)共同居住的适龄少年儿童,以及四会市户籍随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流入本市各镇(街道)非学区户籍居住地的适龄少年儿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适龄随迁子女入读四会市除四会市四会中学外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即一年级和七年级,四会市四会中学七年级招生办法由市教育局另行制定。)
第二章 入学条件
第四条 适龄随迁子女符合我市流入居住地公办学校入学条件包括户籍条件、居住条件和职业条件等。凡在我市流入地连续居住半年(报名当月往回推算)或以上并持我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或在我市依法办理居住登记、有合法稳定职业、有稳定住所的人员,其随迁子女到入学当年8月31日前年满6至14周岁(东城街道、城中街道、贞山街道公办学校小学一年级入学年龄以市教育局当年公布的入学年龄为准),可以通过积分方式,申请入读其监护人流入地所属学区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
第五条 申请适龄随迁子女凭积分在我市流入地就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入学的监护人,报名申请时需如实提交相关积分指标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证件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监护人,复印件需监护人签名。
第三章 管理机制
第六条 市教育局成立适龄随迁子女入学工作领导机构,负责管理适龄随迁子女凭积分入学工作,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学校成立工作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市委统战部、市人民武装部,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医保局、市社保局、市工商联、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税务局、广东电网四会供电局、市肇水水务有限公司和各村委(居委)等相关单位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审核适龄随迁子女凭积分入学的相关证件或出具证明材料。
第七条 适龄随迁子女凭积分入学工作采取统一管理、统筹兼顾、分校受理的模式,由市教育局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统筹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章 可供学位
第八条 我市每所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可安排适龄随迁子女入学人数是根据该校办学规模,按广东省标准化学校标准班额计算可招收学生总人数减去该校学区内本地户籍适龄少年儿童入学人数及本办法第二十条政策性照顾人员适龄少年儿童入学名额的差额。
第五章 计分办法
第九条 适龄随迁子女入学积分计算,指标分值分为基本指标、加分指标两大项,共八小项,分别为“户籍条件”“居住条件”“职业条件”“社保条件”“专业技术”“荣誉表彰”“社会服务”和“延续性教育条件”,总分值为100分。具体分值指标见《四会市适龄随迁子女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积分指标及分值》(附件1)。
第六章 申请入学
第十条 适龄随迁子女申请积分入学,由其监护人填写《四会市适龄随迁子女凭积分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申请表》(附件2),按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交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报名申请,逾期未办理报名申请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积分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报名申请积分入学除了填报居住(租住)地所属学校作为第一志愿学校外,监护人在充分了解学校学位情况的前提下,可以选择其它3所学校作为第二、第三、第四志愿学校,监护人对所填报志愿的录取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受理积分入学申请时间一般为当年公办学校学区内本地户籍适龄少年儿童报名录取后,具体时间以市教育局发布为准。
第十三条 报名地点按学区分学校设立,由专人受理适龄随迁子女积分入学报名申请。
第十四条 市教育局根据当年的学校分布情况划定和公布城区中心片区,实施“多校划片”招生,根据中心片区可供积分入学学位总数和报名学生积分情况划定当年最低控制积分线,统筹安排达到最低控制积分线的学生入学。各学校按照本校报名学生积分情况和可供积分入学学位数划定学校第一志愿积分线,中心片区内的学校积分线不得低于中心片区最低控制积分线。
第十五条 适龄随迁子女申请积分入学录取办法。
(一)市教育局按积分从高到低顺序安排上积分线的适龄随迁子女入读就近公办学校。如适龄随迁子女达到学校入学积分线,出现多人并列最低入学分数线但学校学位不足时,采用依次比较“基础指标”总分、“居住条件”积分、“社保条件”积分高低确定录取名单,如仍无法比较将采用抽签办法确定。录取名单经公示后,由学校发出《四会市适龄随迁子女入学通知书》。
(二)申请入学积分达不到所属公办学校当年入学积分线但达到最低控制积分线,未被第一志愿学校录取的,则依据“志愿优先”原则,由第二志愿学校按照积分由高至低进行补录;如第二志愿学校没有学位或因该学生积分低未被录取的,则由第三志愿学校依据“志愿优先”原则,视学位按积分由高至低进行补录,第四志愿参照第二、三志愿录取。
(三)申请入学积分达不到所属公办学校当年入学积分线但达到最低控制积分线,仍未被第四志愿学校录取的,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到中心片区内尚有剩余学位的学校就读。如不接受统筹安排,则由其监护人自行选择回户籍地学校就读或入读民办学校。报读非中心片区学校的学生,积分未达到报读学校积分线的,直接参加二次积分入学报名,不作统筹安排。
(四)未达到中心片区最低控制积分线的学生可在规定时间内,自行选择到尚有学位的一所公办学校申请二次积分入学(只能报一所学校),填写《四会市适龄随迁子女凭积分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尚有学位的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申请表》(附件3)。尚有学位的公办学校,根据可以安排入学人数和报名人数积分划定第二批入学积分线,按从高到低顺序安排适龄随迁子女入学,录取名单经公示后,由学校发出《四会市适龄随迁子女入学通知书》。
(五)申请入学积分达不到公办学校二次积分线或者放弃统筹安排的适龄随迁子女,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地学校或自行选择到民办学校就读。
第十六条 监护人持《四会市适龄随迁子女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安排入学学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双胞胎或多胞胎的适龄儿童同一学年入学,达到积分入学线的,原则上安排入读同一所学校。
第七章 条件审核
第十八条 申请人按本办法规定提供申请材料,由学区学校按程序进行审核,具体报名办法以市教育局当年公布的《招生方案》为准。具体流程如下:
(一)网上报名。由适龄随迁子女监护人在报名时间内登录四会市教育局指定网站进行网上报名,如实填写相关资料,申报积分。
(二)现场审核。由适龄随迁子女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陪同小孩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所报名学校进行现场资料审核,逾期不提交资料进行审核的,视为自动放弃报读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资格;对随迁子女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监护人,对申请材料有异议的,可要求监护人提交有关单位验证证明;受理监护人提出的申请和提交的证明材料(属于“证明”类材料收原件,属于“证件”类材料收复印件,证件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监护人),必须由监护人本人签名确认。
(三)计算积分。学校按照《四会市适龄随迁子女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积分指标及分值》计分办法计算积分,填写初计得分。
(四)集中复核。相关职能部门对适龄儿童监护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复核,填写复核得分。
(五)公布积分。申请人的积分值经审核确认后公布,申请人可登录市教育局指定网站或到所报名的学校查询。对积分值有异议的,申请人可向学校反映,由学校进行二次复核。
第十九条 受理报名申请时间结束后,学校不再接受监护人补充提高分值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章 政策照顾
第二十条 符合国家、省、市政策性照顾人员的适龄随迁子女,如申请到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起始年级的,可不纳入积分入学范围,其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到其流入居住地学区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申请时除须提交本办法第五条要求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交相应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学校受理、登记,审核后统一报市教育局复核,符合条件的按有关规定优先就近安排到其申请的公办学校就读。
政策性照顾对象主要包括:
(一)优抚群体类。
1.烈士、因公牺牲或病故军人的适龄子女(其监护人在四会市居住)及在四会市辖区服役或其配偶在四会市居住的现役军人的适龄子女;
2.四会市居民合法领养的适龄孤儿;
3.父母均长期患重病或失去监护能力的残疾人委托四会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
(二)特殊行业类。
父母均为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工作,委托四会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
(三)人才类。
1.符合四会市“引进人才”有关文件规定人员的适龄子女,如符合本省、肇庆市和本市相关规定的,其服务单位必须在四会辖区内。
2.符合四会市有关文件规定的重点项目高级管理人员的适龄子女,如符合本省、肇庆市和本市文件相关规定的,其服务单位必须在四会市辖区内。
(四)境外群体类。
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回四会市创业人员的适龄子女。
第九章 其 他
第二十一条 我市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保障适龄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对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二十二条 监护人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伪造或提供虚假、失效申请材料或作虚假承诺者,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转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责。
第二十三条 市教育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国家、广东省、肇庆市的最新政策,及时调整适龄随迁子女凭积分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积分指标和入学分值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四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四会市适龄随迁子女凭积分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试行办法>的通知》(四府规〔2019〕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四会市适龄随迁子女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积分指标及分值
2.四会市适龄随迁子女凭积分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申请表
3.四会市适龄随迁子女凭积分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尚有学位的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申请表
适龄随迁子女入学积分计算,指标分值分为基本指标、加分指标两大项,共八小项,分别为“户籍条件”“居住条件”“职业条件”“社保条件”“专业技术”“荣誉表彰”“社会服务”和“延续性教育条件”,总分值为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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