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1人气:作者:佚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和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相关规定,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规范办学与招生行为,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3年无锡市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锡教发〔2023〕6号)和《市教育局关于优化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的通知》(锡教发〔2023〕5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市2023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招生原则
1.公民同招。公办学校按施教区就近招生,民办学校面向全市招生。所有公办民办学校同步登记报名、同步招生录取、同步注册学籍。不得提前招生和掐尖招生,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提前摸底争抢生源,不得超出教育局规定增设限制条件,拒绝或变相拒绝适龄儿童少年报名。
2.免试入学。所有公办民办学校都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法》免试入学规定,不得通过笔试、面试(谈)、评测等方式招生。严禁以各类竞赛证书、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
3.公平公正。所有公办民办学校要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全面实行“阳光招生”,及时向社会公布招生入学相关信息,加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家庭、社会之间的沟通交流,确保招生工作规范运行,平稳实施。
二、招生对象
1.小学: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出生,年满6周岁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和符合本市小学入学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各小学不得招收年龄不足6周岁的儿童入学。
确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向教育局提出申请。(具体操作:登陆APP “看宜兴”,进入“入学一件事”,按照“小学新生登记—公办小学—延缓入学”步骤完成相关信息登记)
2.初中:本市户籍小学毕业生和符合我市初中入学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
3.特殊教育学校:招收小学培智教育班2个,入学年龄为6周岁,要求学生具有一定的生活自理能力。(另招学前培智教育班2个,入学年龄为3-6周岁;招收培智高中职业班1个)
三、现场报名时间
1.小学:非城区学校7月1日-2日,任何学校不得提前招生。城区学校招生时间详见《2023年宜兴市城区小学招生方案》(另行发布)。
2.初中:非城区学校7月1日-2日,任何学校不得提前招生。城区学校招生时间详见《2023年宜兴市城区初中招生方案》(另行发布)。
3.特殊教育学校: 6月20日-7月2日。
四、招生办法
(一)公办学校招生
1.城区公办学校:依托宜兴市“入学一件事”招生信息平台(登记入口在APP“看宜兴”,下同),采用“网上登记+审核录取”的形式,具体操作指南届时将通过“宜兴教育”微信公众号另行发布。
2.非城区公办学校:由属地参照本意见精神执行。
(二)民办学校招生
1.报名条件:符合我市公办学校招生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均可以报名我市民办学校,但只能在民办学校或相应施教区内的公办学校中选报一类(不能兼报),而且限报1所。
2.报名形式:依托宜兴市“入学一件事”招生信息平台,采用“网上登记+审核录取”的形式,按照教育局批准的招生计划和办法,通过统一的招生平台进行招生和录取工作。
3.相关说明:
(1)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数,一次性全部录取,后续不再补录。
(2)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以摇号方式随机录取,所有符合报名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均需参加。
(3)摇号未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由相应施教区内的公办学校按本年度招生办法执行。
(4)已被民办学校录取但又放弃学位的适龄儿童少年,视全市公办学校空额情况于8月底统筹安排。
五、相关政策
1.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参照《市教育局关于优化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的通知》(锡教发〔2023〕5号)要求,入学条件为: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取得居住证半年以上,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按规定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非城区学校由属地政府视情确定),可向居住地相关学校申请入学,具体由属地统筹安排。
2.现役军人、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港澳台商、各类高层次人才、城市重点工程项目的被拆迁户、集体户籍人员和见义勇为人员子女入学,参照相关精神办理。
六、 工作要求
1.各校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重要意义,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思想,积极作为,落实要求。要通过招生平台、校园网和学校微信公众号等多种途径及时向社会公开学校招生方案(含招生咨询电话),解释宣传好相关入学政策。要引导家长树立科学教育理念,理性安排子女入学。要采取“一校一策”的方法,扎实做好维护稳定、舆情引导等工作,确保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安全平稳。
2.要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重点关注残疾儿童少年、特困家庭儿童少年、留守儿童少年等的入学情况,进一步健全控辍保学责任体系,落实联控联保机制,完善工作台账,加强动态监管,确保义务教育入学“一个不少”。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违反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要认真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确保义务教育规范健康发展。
3.要科学合理制定招生计划,认真落实《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试行)》,实行标准班额办学(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不超过50人),确保学校办学规模与办学条件相适应。未经教育局批准,任何学校均不得随意突破班额,更不得随意扩班。继续执行符合入学政策的学生在学籍所在初中读满三年才能获得学籍所在学校高中招生分配指标的资格。
4.要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轻度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安排至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需专人护理、无法到校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以送教上门为主。委托市特殊教育专家委员会依法对特殊儿童少年开展教育评估认定,明确安置方式。学校要尊重残疾儿童少年监护人的选择,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经诊断与评估认定、具备普通学校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5.要规范报名信息采集,健全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登记制度,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原则,全面清理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随迁子女户籍地无人监护等无谓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要按照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原则,采集学生基本信息、家庭住址及家长姓名、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等信息。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
6.要严格规范招生与编班行为。有空余学位实行公开摇号录取的学校,摇号录取必须有公证机构参与,并全程接受纪检部门和社会监督,摇号结果要实时向社会公开。要严格落实均衡编班规定,在小学和初中起始年级执行阳光编班,不得举办各种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强化班、实验班等。不得以分层走班等形式变相分快慢班。严禁学校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不得引进境外课程、使用境外教材。要按课程标准执行零起点教学要求,小学一年级设置过渡性活动课程,注重做好幼小衔接。
7.公办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义务教育的收费政策规定,除经市发改部门核准的代办性、服务性收费外,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由发改部门审核确定。所有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公示,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8.成立由普教科、督导科和党群科共同参与的招生专项督查组,全面加强对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切实加大对学校招生工作的督查和监控。对于违规招生和弄虚作假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取消荣誉称号、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对招生工作把关不严、监管不力、违规建立学籍的,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当事人、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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