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3人气:作者:佚名
惠州市惠阳区教育局关于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积分入学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1〕45号)、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惠府办〔2012〕4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完善我区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下称“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制度,加强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保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工作由区教育局统筹负责组织实施,各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与全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同期统一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随迁子女,一是指其父或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下同)在惠阳区居住半年以上(或持有效居住证),有合法稳定职业和住所的非惠阳区户籍适龄入学儿童、少年;二是指其父或母具有惠阳区户籍,但在户籍地以外的区内其它镇(街道)居住,并在居住地有合法稳定职业和住所的适龄入学儿童、少年。
第四条 随迁子女积分入学,采用网上(现场)申请→学校初审并录入系统→相关职能部门核实材料→积分情况公告→申请材料及积分复审→录取公告共六个步骤和流程进行,全程接受查询和监督。
第五条 申请积分入读学校只限于本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申请积分入读年级只限于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即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七年级。
申请入读一年级的随迁子女必须是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年满6周岁儿童,申请入读七年级的随迁子女必须是当年已完成规定年限小学教育的学生。
第六条 符合积分入学申请条件的随迁子女,应在其父或母现有住址(有房屋产权的,以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登记结果为准;无房屋产权的,以《广东省居住证》或营业执照等合法有效证件登记地址为准)所在学区内的学校提出积分入学申请。当年可申请积分入学的义务教育学校名单和名额,由区教育局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申请入学积分计算方法,按随迁子女其父或母基本养老保险、住房保障、稳定居住、投资纳税和参加志愿服务等加分项目共五项指标及其分值计算,所有指标和项目积分只计算父或母一方,不累加计分。具体积分指标、项目和分值计算方法详见附表。
第八条 区教育局根据可积分入读学校的学位情况,按积分由高到低确定入学名单(如果总积分相同,则依据积分指标从第一到第五的顺序,按指标积分从高到低排序),并将录取结果在学校进行公示。
第九条 已被录取的随迁子女应于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按照本地户籍学生入学办法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积分入学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施行期间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