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受理部门
各镇、街道流动人口积分入学工作管理服务中心统一受理所在地流动人口积分入学管理申请,并负责咨询、资料初审和录入等工作。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流动人口积分入学工作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积分管理申请,并填写积分管理申请表。
三、申请对象
申请小学积分入学的流动人口子女必须是相应年份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出生的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具备正常的生活自理能力和接受普通教育的能力)。流动人口子女只能由父母一方申请积分。(如子女的父母失踪或死亡,由孩子的法定监护人提供子女父母失踪宣告或死亡证明材料,才可作为申请人申请入学)已在起始年级就读的,不能通过积分管理重新申请就读起始年级,如隐瞒已就读事实,参加积分并取得准入卡的,经录取学校查实后取消准入资格。
四、申请材料
申请人在受理窗口提交《积分管理申请表》时还须提交下列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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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注意事项
申请人只可填报居住所在地对应的参加积分入学的1所公办学校。其中居住在潞城、丁堰、戚墅堰街道的申请人,申请入读小学起始年级的,可同时填报1所有空余学位的统筹公办小学。
各镇、街道流动人口积分入学工作管理服务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进行核对、确认后,出具受理回执交申请人,原件退还,复印件存档。
各镇、街道流动人口积分入学工作管理服务中心应建立申请人积分管理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录取工作结束后,由各受理点将录取人员档案送交相关学校保管,未录取人员档案由各地中心小学保管,保管期为3年,过期档案由中心小学予以销毁。
【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