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学政策:
学生因病三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到校学习的,凭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医院病历、缴费票据等资料,或其它特殊情况超过三个月不能坚持学习者,由法定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报区县、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予以休学,并给学生开具休学证明。
学生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学籍。
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监护人应在休学期满前15个工作日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区县、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可继续休学,连续休学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对于休学期满未提出延期休学申请,又不到校就读的,由学校督促其尽快复学。休学期间原则上不得转学。
复学政策: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应由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治愈或认定可以正常学习,经学校核准,报区县、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
复学时,学校应根据学生康复情况及学业水平将学生安排到相应年级学习,及时在学籍系统中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学校在接收正常入学、转学、复学的学生后,班额须符合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
学生出国(境)学习的,法定监护人应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在学籍系统中标注为出国(境),同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的电子照片,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回国(境)后仍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办理出国(境)复学手续,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