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6人气:作者:未知
怀柔区2023年本市非本区户籍无房家庭承租人适龄子女入学审核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公开透明,依法保障符合条件的本市非怀柔区户籍无房家庭承租人适龄子女在怀柔区接受义务教育,对申请在怀柔区就读的本市非怀柔区户籍无房家庭承租人的适龄子女入学资格进行联合审核,特制定本细则。
一、组织机构
建立怀柔区2023年本市非怀柔区户籍无房家庭承租人适龄子女入学资格审核联审机制,由区教委牵头,会同区人力社保局、区市场监管局、公安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规自委怀柔分局、区税务局等部门和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怀柔区2023年本市非怀柔区户籍无房家庭承租人适龄子女入学资格联合审核小组(以下简称区联合审核小组),具体负责对申请在怀柔区就读的本市非怀柔区户籍无房家庭承租人的适龄子女入学资格进行联合审核;区联合审核小组办公室设在怀柔区教育考试中心(怀柔区迎宾北路7号)。
二、审核内容
本市非怀柔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因其父母(以下简称“审核申请人”)在本市无房且在怀柔区工作并租房居住,其适龄子女需要在怀柔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审核申请人须提供全家户口簿及本人在怀柔区务工就业、在怀柔区实际居住、在京无房材料。
三、审核程序
建立联合审核工作机制,区联合审核小组依据部门职责和审核标准进行入学资格审核。
(一)审核申请人网上注册申请
审核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持相关证明证件材料到怀柔区教育考试中心办理网上注册申请。
(二)审核申请人完善网上信息采集
审核申请人登录“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网址:https://yjrx.bjedu.cn/),选择“怀柔区”端口,完善信息。审核申请人须确保网上登记注册时所填写信息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三)各相关部门联合审核
区联合审核小组成员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和审核标准对审核申请人相关申请材料等进行联合审核。各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1.在怀柔区务工就业:由区人力社保局、区市场监管局分别审核;签有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社保缴纳情况由区人力社保局审核;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和个体工商户由区市场监管局审核,营业执照经营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一致性由区城管执法局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核。
2.在怀柔区实际居住:单独承租房屋由规自委怀柔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居住地街道办事处联合审核;单独承租房屋实际居住情况由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审核。
3.出租房屋、个体工商户、企业等相关纳税情况,由区税务局审核。
4.全家户口簿信息与公安机关户籍登记对应项目内容是否一致由公安分局审核。
5.超龄儿童是否已在本市非怀柔区入学由区教委审核。
审核过程中的特殊问题由区联合审核小组共同协商形成建议,并呈报至怀柔区本市非怀柔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证件材料审核工作联席会议审议,按照审议结果实施。
(四)审核结果反馈
审核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https://yjrx.bjedu.cn/)查询审核结果,通过审核的需打印《学龄人口信息采集表》,未通过审核的,由户籍地依法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五)办理入学登记手续
通过区教委审核的本市非怀柔区户籍无房家庭承租人的适龄子女,就近到镇乡中小学(不含怀柔镇中心小学)办理入学登记手续。
四、审核标准
(一)在怀柔区务工就业审核标准
在怀柔区务工就业材料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审核申请人受雇于怀柔区,在怀柔区正常连续按月缴纳社会保险且最近3年(即2020年6月-2023年5月)连续缴费,社会保险处于正常缴费状态,补缴无效。
审核申请人社保缴纳单位应与网上填报信息一致,如不一致应提供代缴证明等材料。
受聘单位营业执照中注册地址(住所地)与劳动合同中工作地址应一致且在怀柔区;受聘单位营业执照中注册地址(住所地)若不在怀柔区,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劳动关系中工作地址必须在怀柔区。
同时,审核申请人应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受聘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工作证明、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和北京市社会保险缴纳记录。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受聘单位公章。
2.审核申请人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成立时长为自注册(或变更)登记日至申请日不少于3年,并处于正常营业状态,经营场所用房应为合法建筑,合法经营,依法纳税。
3.审核申请人为股东或合伙人的,应提供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备案的文件(企业登记档案查询件),文件有效期截至申请日时应不少于3年,且注册地址为怀柔区。
符合2、3条审核标准的审核申请人须提供以上证件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或自行打印的备案查询结果,复印件应加盖公章。
(二)在怀柔区实际居住审核标准
审核申请人应在怀柔区单独承租房屋且在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并提供登记备案编号。连续租房时长截至申请日应不少于3年。住所应适宜居住,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的安全。
租住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地下室、过道房、车库房、违法建筑(违规开墙打洞或者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房屋使用性质的房屋)无效;按有关规定不得转租的直管公房、军产房无效。凡不符合实际居住条件的,均不得作为入学资格审核条件。
(三)全家户口簿审核标准
1.适龄儿童少年年龄符合当年入学规定,户口簿、出生证明上年龄与公安机关户籍登记对应项目一致。
2.适龄儿童少年父母与适龄儿童少年本人户籍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应提供适龄儿童少年出生证明、父母与适龄儿童少年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如儿童超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出具未在当地就读的证明,并说明未按时入学原因。提供适龄儿童应入学当年北京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与病情相关的检查报告、病历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在京无房审核标准
审核申请人均应在北京市无房且3年内在北京市应无房屋产权(包括商品房、安置房、保障性住房、直管公房、小产权房、宅基地等任何使用性质的房屋)交易、转让记录等,并经北京市住房管理相关部门核实属实。
(五)网上信息填报核对标准
审核申请人所提供纸质证明证件材料应与网上填报信息一致且均应符合审核标准,不得冒用、盗用他人信息,不得使用虚假信息。
五、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部门应依据工作流程规范操作,安排专人严格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和复核;如因审核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依纪、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二)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将对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开展重点督导检查;区级信访维稳部门及时协调、督促有关矛盾的化解,维护入学工作的稳定;区教委加强入学工作监督,依纪、依法严肃处理违规、违纪行为。
(三)建立区级特殊情况会商机制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分类研究特殊个案,如遇突发事件或反映集中问题,应及时上报,妥善处理,积极化解信访、群访矛盾。同时加大协调力度,各部门间积极沟通,形成工作合力。
(四)如有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证明,一经查实取消审核申请人审核资格并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责任。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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