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教育部门负责对上述条件(三)、(四)、(五)进行审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上述条件(一)、(二)、(三)进行审查;交通运输部门、城市道路管理机构负责对上述条件(三)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