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衡阳市教育局发布的《》,按照国家、省相关文件要求,残疾及伤、病学生免考和缓考条件仍然维持原有规定不变:
1.免考。
因残疾或伤病而丧失运动能力或不能、不宜参加剧烈运动的学生,可申请免考。经批准免考的残疾学生按满分的 80%计入升学成绩,伤病学生按满分的 60%计入升学成绩,同时须将残疾或伤病证明和审批材料放入该生升学档案。
2.缓考。
因临场伤病或生理原因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体育中考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可予以缓考,缓考仅限一次,且在体育中考安排的时间内。体育中考期限内缓考生因故仍不能参加体育中考的,按伤病免考生对待,其成绩按总分的60%计分。
因残疾或伤、病申请免考或缓考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填写免考或缓考申请表,并凭具有资质的伤残等级鉴定机构颁发的残疾证或本地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证明,经考生所在学校审核后盖学校公章,并造具名册,报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同意。残疾及伤、病学生免考和缓考条件仍然按照国家及我省相关文件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