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3-17人气:作者:佚名
近日即明律师接到了这样的一个咨询,刘女士的村里进行征地拆迁,同一个院子的其他人均被安置了,到了刘女士这里却被告知没有安置资格。
为何同一个院子征地拆迁还能有不同的结果?
刘女士是被征地集体组织大王村的成员。因水厂项目建设,县政府征收了大王村的一部分土地,刘女士的宅基地在本次拆迁范围中,但县政府却以刘女士在拆迁范围外另有一处新的住房为由不予安置。刘女士表示,“确实有另外一所房子,该房屋是2008年因宅基地上的房屋年久破损,无法居住,向县政府申请原拆原建、迁建,均被拒绝审批也未告知拒绝理由。
因为丈夫已经去世,原宅基地及房屋是和丈夫的兄弟在一个院子内,我们相处的也并不愉快,于是我就带着孩子在原宅基地外另建造了一处房屋居住。房屋建成后,也去找过县政府对新建房屋进行签字确认,被拒绝。之后,我又多次向县政府请求对新建房屋进行产权确权登记,但至今仍未得到相关部门的确认。因此我至今为止仅有一处宅基地,也就是原先破损房屋的老宅基地,是由于历史原因导致我的宅基地和房屋各在一处。”
但是县政府对刘女士的说辞却不认可,县政府认为刘女士有两处宅基地,其中老宅基地在拆迁范围内,宅基地内的房屋,因长期无人管理和居住,早已垮塌;另外一处为刘女士于2008年新建的一处房屋,该处房屋不在征收范围内。
根据《县城市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该办法第十八条明确因历史原因形成有两处及以上房屋的拆迁对象,原则上两处及以上房屋拆迁完毕后,方可安置;否则,只对该处拆迁房屋进行补偿,不予安置。刘女士存在两处宅基地,其中老宅基地位于征收范围内,但是老宅基地上的房屋早已垮塌也不得享受房屋补偿;另外一处房屋未在征收范围内,未被拆迁,不得享受房屋补偿,也不得享受安置。故刘女士不属于拆迁安置对象,不应享受拆迁安置。
刘女士能否得到安置呢?
刘女士的老宅基地属于此次征地范围,刘女士虽然在征地拆迁范围外修建了一处房屋,但该处房屋的修建未得到相关部门审核批准,亦未取得该处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县政府辩称刘女士存在两处宅基地,与事实不符,故县政府认定刘女士不属于征收项目的拆迁安置对象,不应该享受拆迁安置的理由,无事实根据。因此,县政府作为涉案被征收土地的征地及征地补偿安置义务主体,应依法履行征地补偿安置职责,应对刘女士作出补偿安置决定。
即明律师在此提醒各位读者朋友们,千万不要向刘女士这样,未经批准私自建房。当遇到刘女士这样被政府拒绝批准建房,政府又拿不出拒绝理由时,我们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裁定,或者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必要时可以请专业的律师团队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保障。
如果“误拆”已经发生,一定要立即报警并保存报警记录,还要记得拍摄视频取证,拆迁办作为委托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因拆迁公司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
(0)人喜欢2024-03-17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是不一样的,从房屋被违法强拆后涉及的就是行政赔偿问题,已经不是行政补偿可以解决的了。而且国家赔偿是对行政机关做出处罚措施,价格也会高于补偿的标准。
(0)人喜欢2024-03-17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0)人喜欢2024-03-17死亡赔偿金则是基于夫或妻死亡而获得的赔偿,产生于夫妻关系终结之后,而不是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0)人喜欢2024-03-17未经批准私自建房在征收时可能不会给予一定的补偿。根据《县城市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该办法第十八条明确因历史原因形成有两处及以上房屋的拆迁对象,原则上两处及以上房屋拆迁完毕后,方可安置
(0)人喜欢2024-03-17如果“误拆”已经发生,一定要立即报警并保存报警记录,还要记得拍摄视频取证,拆迁办作为委托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因拆迁公司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
(0)人喜欢2024-03-17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是不一样的,从房屋被违法强拆后涉及的就是行政赔偿问题,已经不是行政补偿可以解决的了。而且国家赔偿是对行政机关做出处罚措施,价格也会高于补偿的标准。
(0)人喜欢2024-03-17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0)人喜欢2024-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