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是我国教育事业的主要工作人员对我国的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都起到尤为重要的作用。教师根据相应的工作时间,最长可以申请6个月的病假。
为了适当解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有利于病休人员早日恢复健康,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
1、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二)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上述(一)、(二)项工作人员中,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
4、病假期间工资低于三十元的按三十元发给,原工资低于三十元的发给原工资。
5、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
6、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领导机关批准。
7、工作人员工作年限的计算,按照国务院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8、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综上所述,虽然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教师职业可以请带薪病假的最长时间,但是结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各地方教育管理部门实际情况,通常情况下按照法定请病假要求,教师在申请病假期间,前两个月的工资正常发放,需要加长的相关工资待遇进行相应的减少,这么做既保证了老师在治疗期间的生活保障,又符合我国的劳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