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权的实现 房地产抵押权的实现

时间:2024-03-15人气:作者:未知

房屋抵押权的实现 房地产抵押权的实现

在抵押权设立后,提供抵押房屋的当事人称为房屋抵押人,接受抵押房屋的原债权人称为房屋抵押权人。

房屋抵押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设定房屋抵押。

房屋抵押人享有的权利有:

(1)房屋抵押人对抵押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并有权取得抵押房屋的各种收益。

(2)房屋抵押人对抵押房屋享有处分权,但若想转让抵押房屋,须事先征得房屋抵押权人同意。

(3)可以对抵押房屋多次出抵,但须保证数个房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总额不大于抵押房屋的价值。

(4)可以将抵押房屋出租。

需要承担的义务主要是保管义务,即妥善保养,维护抵押房屋。

由于抵押人对抵押房屋的侵害行为,致使抵押房屋的价值减少时,房屋抵押人应恢复抵押房屋的原状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如果抵押的房屋毁损灭失,抵押人应以其他财产充抵抵押的房屋,在抵押房屋因不可抗力等不能归责于抵押人的事由而毁损灭失时,抵押人可以以赔偿请求权向房屋抵押权人提供担保,也可将赔偿请求权让与给抵押权人而获免责。

而房屋抵押权人的权利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时,房屋抵押权人可以与房屋抵押人协商,通过将抵押的房屋折价、拍卖、变卖后,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在抵押的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房屋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在发生需要确定抵押财产的情形时,房屋抵押权人一定要注意,设定抵押的顺位,以及抵押的金额。

当同意房屋抵押人转让其抵押的房屋时,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但是房屋抵押权人一定要清楚,房屋和土地一并抵押的规定,只是为了解决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分属于不同的权利人时的利益冲突,不是要强行扩张抵押权的效力。

在因实现抵押权而拍卖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时,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可以一起拍卖,但是,抵押权的效力不能及于未约定的部分,抵押权人对未约定的部分不能优先受偿。

另外,在设定抵押时,不能规定在无法偿还债务时,将房屋直接过户给债权人。

因为这是法律禁止的流押条款。

标签: 抵押权  房屋  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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