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1人气:作者:佚名
合同一方当事人采取欺诈的手段签订合同的,该合同是无效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撤销合同,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欺诈方赔偿。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是不合法的,合同可以视为无效合同。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签订合同的时候要遵守公平、自愿、诚信等原则,而在实践中有些人会通过欺诈的手段让对方签订合同,以达到不法的目的,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1)欺诈和胁迫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是否存在欺诈和胁迫,需要当事人提交证据证明。
(2)可撤销合同被撤销后,产生了和无效合同相同的法律后果,受害人完全可以根据真实情况决定是否撤销合同,在某些情况下,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微小,而对方履行合同是自己所期待的,因而愿意让合同继续履行,来保护自己的即得利益。
(3)以欺诈、胁迫手段签订的合同作为可撤销合同,这种合同的撤销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如果一方将其因欺诈、胁迫手段所取得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系善意取得,那么受欺诈、胁迫人不得以合同搬用来对抗善意第三人。
(4)将以欺诈胁迫手段签订的合同作为可撤销的合同,意味着受害人根据自身利益既可以申请撤销,也可以维护合同的效力.有一部分合同继续有效,继续履行,就会增加交易,增加社会财富。对于此类合同,由于法律规定变更权优先适用于撤销权,故责任的承担可通过变更合同有关权利义务的内容来予以弥补。如合同最终仍被撤销,则可参照无效合同的责任之情形来处理。
不论是任何形式的合同,在签署的过程中都需要针对合同的内容进行明确的确定,必须要双方达成意见上的一致才能签署合同。如果其中任何一方有欺诈或者隐瞒的行为的,均属于无效订合同的行为,合同内容也将视为无效,该合同在法律上不受保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因为一方当事人欺诈订立的民事合同,在法律效力上属于可撤销的民事合同,受欺诈的一方享有单方面的合同撤销权,只不过该撤销权作为一个形成权来说,其属于形成诉权,即只能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是申请仲裁的方式来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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