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东省病假管理规定是什么?
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按照《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职工享受的疾病津贴(病假待遇)标准,按下列办法计发:
1、对在12个月内病假累计不满6个月的职工,本年的病假工资,以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资总额(下称月均工资)为基数,如超过上年度市属(县级市,下同)职工月均工资,则以上年度市属职工月均工资为基数,连续工龄不满5年,按45%发;满5年不满10年,按50%发给;满10年不满20年,按55%发给;满20及以上,按60%发给。
获得各级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职工,按65%发给。享受建国前参加革 命工作离休、退休待遇的职工,按70%发给。”
2、对在12个月内病假累计满6个月及以上的职工,本年的疾病救济费,以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资总额为基数(如超过上年度市属职工月均工资,则以上年度市属职工月均工资为基数),连续工龄不满10年,按40%发给;满10年不满20年,按45%发;满20年及以上,按50%发给。”获得各级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职工,按55%发给。享受建国前参加革 命工作离休、退休待遇的职工,按60%发给。从下年度起,单位按不低于本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的70%水平,适当调整长期病休待遇。”
3、单位根据实际,可在上述计发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10%的比例计发病假待遇。”
4、按上述标准计发病假待遇后,如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80%的,需给予补足;如超过本人本年正常上班月(日)均工资收入的,按本人本年正常上班的工资收入的80%发给。”如能更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二、请病假的法律规定内容是什么?
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非因公负伤或者是因病因受伤需要在家休养的话,可以向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来提出请病假申请,但是在这段时间内的工资方面的待遇肯定是不如平时,但不管怎么样肯定是需要支付的,通常情况之下都是按照实际工作的年龄来进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