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3-05人气:作者:佚名
基于员工身份持有的股权离婚要分割吗
结论:夫妻一方因员工身份所持股份,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鉴于股权无法上市流通的情况,法院会以投资款为依据判处夫妻持股一方,给另一方折价款的数额。
案例:(真实案例改编,当事人为化名)
小花和小明离婚,小花要求判令双方离婚,并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小明表示同意。但对小明所持有的A公司股权,不知如何分割。
根据小花的申请,法院向A公司查询小明持股情况及股票流通转让情况。
A公司答复:
1、持股情况:配股两次,第一次配股公司内部股6000股,当时价值24240元;第二次配股40000股,共持有46000股,价值247664元。其中包含个人购股价款83064.46元。
2、特别说明:
员工购股资金来源为历年奖金、分红、工资收入及其他个人筹款等;
内部股份不能上市交易、流通、转让,只有A公司正式员工才有资格持有A公司内部股,员工之间也不能转让、赠与等
A公司只能配合法院就A公司内部股价值进行分割,并须依法扣税。
对此,小刚表示在A公司共配股两次,婚前配6,000股,系婚前个人财产;婚后配40, 000股,总股价216,800元,自付86,800元,向A公司贷款13万元。
离婚时,上述股票分红合计64, 860元,40,000股分红56,400元,扣除税费及贷款利息,就40,000股自行支付款项及分红款合计126, 967.54元。
对此,小花要求按出资款主张一半补偿。
法院认为,关于小刚于A公司所持股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股权应属夫妻共同财产,鉴于上述股权无法上市流通之情况,法院以投资款为据判处小刚给付小花折价款的数额。
法院判决:被告小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小花股权折价款6.4万元。
李晓娟律师解析:
小刚持有A公司的股权为员工内部股,员工内部股属于企业的激励机制,通过员工持股,将员工的利益与企业的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达到稳定员工队伍、留住企业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的目的。
基于有限公司的封闭性和人合性,以及员工内部股基于员工身份取得的特殊性,这类股权在离婚分割时法院会征求公司的意见。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平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是平等分割的;具体处理也可以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而有所不同。属于个人特殊物品,一般属于个人。2夫妻分开管理,分割时使用的共同财
(0)人喜欢2024-03-0520万标的诉讼费是4000元,因为根据我们国家诉讼费用收取的相关标准,对于20万元的诉讼标的额的收费标准是按照2%的比例来进行缴纳的,除此之外不超过1万元的部分的话,就按照每件50元标准缴纳。
(0)人喜欢2024-03-05股份作为一种财产形式,股东是否已经实缴注册资本对股东参与决策、分红,转让、质押股权等权利没有实质性影响,实际并未缴纳出资额,仅仅是认缴,不属于财产的抗辩,且是否实际出资也不影响案件的实体处理。如果在离
(0)人喜欢2024-03-05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逃逸或者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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