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1-24人气:作者:未知
据腾讯新闻29日报道,安徽省合肥市的张鹏芳为阻止房屋在城中村改造项目中遭强拆,自去年9月份开始便在自己居住的6层住宅楼的楼顶上搭建简易棚自我围困进行“守房”,其间吃喝拉撒全在楼顶,生活保障靠家人上下吊送,一年时间没有洗澡……然而,8月26日凌晨她还是被不明身份人员强行带下楼顶,房屋随即被强拆。
而此时,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仍未签订。
那么,张女士的痛苦遭遇究竟告诉了我们什么?“钉子户”真的钉不住了吗?
就该案有限的报道而言,我们无从获知涉案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具体细节,也并不清楚被征收人在2013年项目启动至今除守房外还开展了哪些依法维权行动。
在明律师谨根据多年代理此类案件的经验提示广大被征收人以下几点:
其一,强拆行为本身涉嫌违法。
据报道,张女士是在26日凌晨3点被人强行带下楼顶的,随后其房屋即遭强拆。
而26日是星期六。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3条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而这里的“夜间”通常是指晚22点至晨7点之间的时段。
仅凭此一点,强拆行为便涉嫌违法。
其二,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不意味着征收方不能依法强拆。
从报道看,数年间征收方多次与张女士等被征收人就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事宜进行了协商,但均未能达成一致。
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未能签订的前提下,征收方若要实施强拆,必须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通常老百姓认为的“不签协议政府就拿我没办法”的想法是错误的。
当然,我们愿再次强调,如果该案中征收补偿决定未下,也未找法院申请强执,那么征收方的违法行为便是板上钉钉的。
其三,坚决守房是重要手段,但维权的关键要看所采取的法律救济方式。
本案中张女士可以说将“守房”之事发挥到了极致,其一年间的不幸遭遇值得我们同情和理解。
但从结果反思我们不难体会到,单纯守房,当“钉子户”还是远远不够的。
被征收人一定要积极采取法律措施提起程序进行维权,并且要确保所提程序的精准打击,才有望在博弈中占据上风,最终提升补偿数额。
我们无法获知究竟本案中的被征收人都提起了哪些诉讼,赢得了哪些胜诉,是否委托了专业征收维权律师提供帮助,但这个道理,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明确、牢记。
在明律师在此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钉子户”是被征收人在面临违法拆迁且补偿安置无法接受情形下的一种无奈的选择。
因此,“钉”不是目的,而只能是手段、方式。
如何在利用手段赢得时间、空间的基础上进一步充分运用法律途径依法维权,才是广大被征收人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
张女士的遭遇无疑是极端而令人唏嘘的,在明律师也想在此问问本案的征收方:征收的法律程序走对了么?补偿安置真的合法、合理、到位了么?眼见人民群众如此维权,你们又有怎样的感想呢?
可以复议。征地批复的法律性质绝不会是“最终裁决”。所谓裁决,从其字面意思、文理解释的角度出发,一定是在双方主体间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才可能发生。而征地批复则是省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报上来的土地征收项目进行审查
(0)人喜欢2024-01-24法律规定合伙人是需要承担买卖合同纠纷的货款支付责任,各个合伙人对于合伙的债务都是有承担清偿责任的义务。这是属于我们国家法律当中规定的,对于合伙的债务首先用合伙的资产来偿还,后才能够由合伙人的其他财产偿
(0)人喜欢2024-01-24“以租代征”是通过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其实质是规避法定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在规划计划之外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同时逃避了缴纳有关税费、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
(0)人喜欢2024-01-241、确定小三是谁。2、小三的身份信息。3、转账给小三的转账记录或者银行流水。4、还需要的是,证明双方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证据。如果协商不好,可以拿这些证据把小三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
(0)人喜欢2024-01-24数年间征收方多次与张女士等被征收人就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事宜进行了协商,但均未能达成一致。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未能签订的前提下,征收方若要实施强拆,必须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0)人喜欢2024-01-24可以复议。征地批复的法律性质绝不会是“最终裁决”。所谓裁决,从其字面意思、文理解释的角度出发,一定是在双方主体间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才可能发生。而征地批复则是省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报上来的土地征收项目进行审查
(0)人喜欢2024-01-24法律规定合伙人是需要承担买卖合同纠纷的货款支付责任,各个合伙人对于合伙的债务都是有承担清偿责任的义务。这是属于我们国家法律当中规定的,对于合伙的债务首先用合伙的资产来偿还,后才能够由合伙人的其他财产偿
(0)人喜欢2024-01-24“以租代征”是通过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其实质是规避法定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在规划计划之外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同时逃避了缴纳有关税费、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
(0)人喜欢2024-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