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还会支持吗?

时间:2024-07-04人气:作者:未知

离婚后,一方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还会支持吗?

财产分割律师:离婚后,一方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还会支持吗?

离婚律师解答这个问题时,首先要看再次请求分割的财产是不是离婚后新发现的对方隐匿、转移、变卖的财产,或者是不是在离婚时没有处理的财产。

对于法院的态度,我们从以下这个案件中可以很清楚的看出。

男方和女方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对部分财产进行了分割,并约定各自名下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

现男方再次起诉要求分割财产,女方也在本案中提出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

法院首先需要审查双方再次请求分割的财产是否包含在离婚案件中已处理的财产范围。

1、关于在离婚时男方已知的转入女方账户的交通事故理赔款。

关于男方主张的保险公司支付的交通事故理赔款33984.1元,其认可款项进入女方个人账户,但在离婚调解时同意各自名下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法院认为该部分财产已经在离婚诉讼中分割,故不再处理。

2、关于已经约定给女方的房屋里属于男方的财物。

关于A房屋中男方的财物,双方离婚时均同意该房屋归女方所有,女方实际对房屋使用处分,男方并未提及屋内财物分割问题,时隔两年多的时间,亦未举证向女方主张,且在本案中男方亦未举证证明相关物品的具体情况及价值,法院对男方的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3、关于男方离婚时已知的女方转给案外人的财产。

关于男方主张女方在在婚内向案外人转移的银行存款34万元,证人已出庭作证说明了相关情况,男方不能证明女方擅自转移财产,男方对该部分财产在离婚时业已知晓,有理由认定双方已经实际分割,故不再处理。

4、关于婚姻存续期间女方“转移”的银行存款。

关于男方主张的女方在2011年9月24日至2016年12月期间转移的银行存款648102元,女方做了相关说明,考虑到相关款项的使用时间跨度较大,男方主张相关款项均系女方转移财产,其未能就此充分举证;从双方家庭生活实际支出及抚养教育孩子的成本考虑,结合在此期间双方离婚案件情况,上述花费并无明显不合理之处。考虑到男方在离婚案件中已经向法院提交了上述转账情况,可认定双方调解时已将上述款项考虑在内,法院不再处理。

5、关于女方主张A房屋的租金。

关于女方主张的A房屋租金,女方对租金收取情况应系明知,其在离婚诉讼调解时并未主张,应推定为双方就该部分财产分割并无异议,已在调解时解决,本案中不再处理。

6、关于男方支付宝余额。

男方支付宝余额应认定为其名下财产,鉴于双方离婚调解时约定双方各自名下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法院亦不再处理。

7、关于男方婚内转移给第三者的钱。

关于女方主张的男方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男方女方关系,女方提交的相关证明足以证明上述主张事实的存在,法院认定男方在婚姻中存在过错。然而,女方在离婚案件中已明知法院调取了男方的相关支付宝和微信转账明细,在该案中并未解决,法院有理由推定相关款项已在双方调解时一并予以考虑。

由此可见,在调解离婚中,如果约定各自名下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那么,对于在离婚时已知的财产,离婚后再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案由起诉分割的法院一般是不予支持的。

除非,能提供证据证明,你在离婚时,对这部分财产是不知情的,那么对于该部分财产,可以在离婚后再次请求法院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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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财产  离婚后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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