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机构股权合同毁约怎么办?
医疗机构股权合同毁约可以通过协商或者是诉讼的方式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医疗服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由一方当事人提供医疗服务,另一方接受医疗服务并支付医疗费用的合同。医疗服务合同中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是赔偿损失,继续履行在部分情况下也可适用。医疗服务合同中,患者以自己的身体为对象授权医方医治、检查自己的疾病,因而医方应根据诚信原则尽到一个善良管理人应尽的义务。
凡医方违反其注意义务,就可认定其违约,而追究其法律责任。医方未按医疗行政规章的规定建议患者做有关项目的检查,是违约行为。因医方违约,致使患者丧失了对其胎儿健康状况的知情权,及生产与终止妊娠的选择权,给患者带来精神上的痛苦,可根据来解决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偿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严格责任原则,当事人违约后只要没有法定免责事由即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主观上无过错不能成为其抗辩事由。
二、医疗服务合同的特点是怎样的?
第一,医疗单位承担着病员或其家属签订医疗服务合同的义务。一般情况下,医疗单位必须接受病员就诊并为其治疗,不得拒绝进行治疗或者随意将病员转院治疗。在我国,现在医疗单位的情况比较复杂。有的医疗单位是内部医疗服务机构,只接受本单位或本系统病员就诊。由于经营方向的差别,各医疗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营业范围内,接受病员就诊。
但对危重病员,任何医疗单位均不得以营业方向受到限制为由拒绝救治病员。江苏省规定,对危、急、重病员片面强调制度、手续、推诿、拒绝抢救,或自己有能力处理而不负责任地转院,以致丧失抢救时机,造成不良后果的,属于医疗事故。
第二,医疗服务合同是医疗单位与病员或其家属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其中,医疗单位是合同主体的一方。医务人员是根据人事行政制度、劳动行政制度由医疗单位聘用或雇用的,他们只是医疗单位的业务人员而不是医疗服务合同的独立主体。病员是医疗服务合同的另一主体。
在我国,由于对国家机关和其他公有制单位的职工实行费医疗制度,但它们不是医疗服务合同的主体,而只是从属于病员一方进行付款,无权就医疗质量要求医疗单位承担责任。但在与医疗费有关的案件中,病员或其家属所在单位却可以成为诉讼主体。
第三,医疗服务合同的有些内容难以事先确定。
在我的现实生活当中,目前我们国家在处理医疗方面的一些事项是非常的谨慎的,因为目前医院和患者之间的关系是非常的紧张的,但是有一些是属于股权方面的入股合同,也会明确一下具体产生违约情况如何来进行处理,所以一旦存在着违约就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