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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 (2000.6.6 法释[2000〕13号) 第一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 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第二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本罪为结果犯,必须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产生方可构成本罪。
(0)人喜欢2024-07-28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二、渎职犯罪案件(二十六)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第414条)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
(0)人喜欢2024-07-28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0)人喜欢2024-07-28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引起爆炸,危害公共安全,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0)人喜欢2024-07-28本罪为结果犯,必须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产生方可构成本罪。
(0)人喜欢2024-07-28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二、渎职犯罪案件(二十六)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第414条)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
(0)人喜欢2024-07-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6.6法释[2000〕13号)第一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
(0)人喜欢2024-07-28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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