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决定不立案时,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2、《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立案,公安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法律知识2023-03-21 01:29:41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