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中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后,应即报请高院复核。高院同意假释的,应当报请最高院核准;高院不同意假释的,应当裁定撤销中院的假释裁定。
⒉高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院核准。报请最高院核准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案件,应当报送报请核准假释案件的报告、罪犯具有特殊情况的报告、假释裁定各15份以及全案卷宗。
⒋最高院核准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案件,予以核准的,作出核准裁定书;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撤销原裁定、不准假释的裁定书。
法律知识2023-03-18 17:35:58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