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01人气:作者:未知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六十八条 [非法采矿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视为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条[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一款)]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
(0)人喜欢2023-12-01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泄漏有关部门
(0)人喜欢2023-12-01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放纵重大的走私犯罪分子;放纵走私给国家造成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等。
(0)人喜欢2023-12-0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节录)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六)报复陷害案(第二百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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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人喜欢2023-12-01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泄漏有关部门
(0)人喜欢2023-12-01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放纵重大的走私犯罪分子;放纵走私给国家造成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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