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
5、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法律知识2023-03-29 20:40:16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