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1-30人气:作者:未知
(一)本罪与非罪的区分
本条第1款的规定,非法组织卖血罪是行为犯。但《献血法》第18条又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采集血液的;
(2)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3)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那么,如何理解两种法律规定之间的关系,对于区分罪与非罪至关重要。
(二)本罪与强迫卖血罪的界限
两罪在主体上都是一般主体,必须是年满16周岁的人才能构成;主观上都是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行为的性质而仍然实施这种行为;客体上都直接侵犯了国家对献血工作的管理制度。但它们又有明显的不同:
(1)客体不完全相同。非法组织卖血罪没有侵犯卖血者的人身权利,而强迫卖血罪则侵犯了卖血者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不同。非法组织卖血罪中的被组织者是自愿卖血的,而强迫卖血罪中的卖血者则是被迫的;本罪表现为组织行为,而后者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的行为。
(三)与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的界限
两罪都是血液方面的危害公共卫生罪,主观上都出于故意,客观方面也表现出一定的相似之处,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客体也基本相同,但二者是有明显区别的:
(1)犯罪对象不完全相同。本罪的对象只能是血液,不包括血液制品;后者的对象不仅包括血液,还包括血液制品。
(2)行为方式不同。本罪表现为将血液作为商品加以出卖而破坏无偿献血制度,后罪表现为没有采供血液资格或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资格而非法进行采供或制作、供应而破坏采供血以及血液制品管理制度。
(3)本罪是行为犯,后者是危险犯,必须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才能构成犯罪。
(4)本罪的主体在理论上属于组织犯,后者的主体在理论上属于实行犯。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
(0)人喜欢2024-01-30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
(0)人喜欢2024-01-30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二、渎职犯罪案件动植物检疫询私舞弊案(第413条第二款)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是指
(0)人喜欢2024-01-30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0)人喜欢2024-01-30(一)本罪与非罪的区分本条第1款的规定,非法组织卖血罪是行为犯。但《献血法》第18条又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
(0)人喜欢2024-01-30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
(0)人喜欢2024-01-30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
(0)人喜欢2024-01-30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二、渎职犯罪案件动植物检疫询私舞弊案(第413条第二款)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是指
(0)人喜欢2024-01-30